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原则

  

  (二) 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有利于提升广播影视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推进文化创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广播影视业目前是我国最具规模最有影响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节目及电影是该产业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为了制作和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组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实践中,广播电视台负责节目的采编、制作、播出,广播电视网负责节目的传输、覆盖和用户服务,经过二者的共同努力,广播电视节目才进入千家万户。因此,只有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制度,才能保护广播组织在节目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投资,才能激发其创造性,实现广播影视业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促进该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三) 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是适应国际规则的要求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充分认识到广播影视业在文化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完善著作权法来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在国际层面上,从1998年开始,SCCR连续召开了21届会议,并于2006年9月提出了有关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正式法律文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以扩大广播组织的权利,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该条约迄今为止尚未获得通过。目前,我国政府也正积极参与该条约的制定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保护广播组织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们应该积极完善国内的广播组织权制度,以便适应国际规则的新要求,并提高广播影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 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原则


  

  广播组织权制度,既涉及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利益,也涉及到我国13亿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时,必须兼顾上述两种利益,并注意适当平衡。


  

  (一)保护广播组织正当利益的原则


  

  广播组织的利益之所以要受到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