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原则
胡开忠
【摘要】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已引起了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我国应充分认识保护广播组织权的重要性,并参照国际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保护广播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信息的权利,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广播组织;广播组织权;原则
【全文】
在我国,广播电视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宣传的重要阵地,也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新兴经济增长点。然而,广播电视业在发展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盗播广播信号的问题,其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为了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国际社会正在积极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制定。国务院已于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制定下发了《 广电总局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并于2010年制定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抓住这些历史机遇,认真研究广播组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参照国际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保护广播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信息的权利,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
一 、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的意义
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转变,提高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这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
具体而言,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一)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该纲要第25条明确提出,我国应当“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要完成这一任务 ,必须要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所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和实施 ,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提升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层次,开辟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广阔空间。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是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制度,才能切实保护广播组织的正当利益,这既是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要求,也是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