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千头万绪与市场信用的包罗万象异曲同工。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例如,二者同样源于道德伦理,同样进入充满变数的经济社会,同样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规制,同样出于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理念。社会责任是信用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根据,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跟进和保障措施。无社会责任,信用就无从谈起,信用产生于责任;无信用机制,社会责任将无法落实,责任需要信用制度的保障。
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加工、披露、使用之后,不仅市场交易的相对人,而且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状况的信用信息,由此,必然会对企业形成一种强大的市场压力及社会压力。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全或基本对称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就能够使暴露于阳光之下,从而形成褒奖、鼓励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惩戒、打击丧失社会责任的企业的制度氛围。毫无疑问,将丧失企业社会责任与信用缺失相提并论,予以信用法律的有效规制,既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又有利于市场信用秩序的维系。
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现机制
庞德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2]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立法如果没有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法律制裁方法,则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环境的形成,社会责任制度的落实有待于我国信用机制的运行和完善。
信用的法学含义是指一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其法律特征在于:信用是一种可以进行评价的客观状况;信用表现的是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信用主体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毫无疑问,在诸多的信用主体中,企业是其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主体。这不仅取决于企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数量和贡献,而且取决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企业在整个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影响。所以,在现行实体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缺乏有效规定的情况下,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信用机构依照信用立法的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相关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形成社会压力,就能够激发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帮助企业将社会责任立法转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或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