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援助质量考核机制的缺乏。对法律援助的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是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增强律师援助动力的重要保障,但这一机制在我国却长期属于空白领域。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再加上法律援助经济和社会效应的缺乏,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意愿和积极性实在是很难有过高的期望,进而亦不能苛求当前的刑事法律援助能够在质量上有所突破、在水平上有所提升。
具体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中,如果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怠于履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基本辩护权利,被告人与援助律师之间存在着沟通障碍和不信任,恐怕辩方提供初步证据的能力都有待商榷,何能寄希望于非法证据能够实现有效排除?因此,若要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维护被追诉人权益,就必须强化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效果。首先,国家应当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投入力度,优化刑事法律援助的基础环境,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增强承担援助义务律师的积极性;其次,强化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提高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的比率,拓展其他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强化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形成一个梯队完整、结构稳定、专业过硬的法律援助队伍;再次,建立关于法律援助的质量跟踪评估体系和结果考核备案机制,通过办案过程记录、办案结果反馈、办案效果回访等一系列方法完整再现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以督促援助律师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防止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三)设立公共辩护人制度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四十八小时。”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并配合和保障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和实现,我国应逐步建立审前程序的公共辩护人制度,通过公共辩护人出席讯问来防止非法口供的形成并见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公共辩护人应当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由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配备和管理,实行“专职化”和“值班制”,工作地点设置在侦查机关内部,以便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其有效帮助。当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聘请律师,则由公共辩护人作为其律师出席讯问。讯问结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公共辩护人可以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另行聘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