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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的律师制度完善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对于符合法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未能获得法律帮助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强化辩护效果、实现控辩平等的必然内涵。近半个世纪以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发展成为“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均对其予以了确认。英国丹宁勋爵曾作此概括:“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2}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对于辩护方而言,无论是准确判定非法证据进而提出排除申请,还是提出初步证据以证明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都需要具有较为高超的法律技巧和职业素养。这一要求易于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条件下一般很难有效主张排除非法证据。在我国,虽然检察官、法官亦负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要求检察官、法官能够事无巨细地审查案件所有证据的合法性似乎更大程度上停留于“理论层面”。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够切实提高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确保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更能够在客观上起到促进侦查行为合法化、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取证、避免非法证据不当产生的作用,理当引起重视。具体而言,未来需要在三个方面作出改善:


  

  (一)扩大刑事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根据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即为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包括“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形(如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或者具有外国国籍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以看出,我国仍有相当部分的被追诉人无法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获得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总体呈现出“覆盖狭窄、受益困难”的特点:刑事法律援助一般仅存在于审判阶段;“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有限;“可以指定辩护”的强制性又不足,是否指定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但裁量的标准欠缺统一和规范,且被追诉人对于法院是否指定辩护人无权提出相关的异议且无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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