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的律师制度完善
李晶
【摘要】基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专业性和律师的职业性的契合,律师的有效参与、律师权利的充分实现往往直接关乎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推进与结果裁决。为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有效实施,未来可通过阶段化、层次化实现律师在场权、完善刑事法援助制度以及落实并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等可能进路来逐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解决制度之间的冲突和背逆。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律师在场权;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
【全文】
为规范刑事诉讼取证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两高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让该规定落到实处并最大限度发挥其功能与作用自然成为理论和实务部门人士共同关注的话题。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律师的有效参与、律师权利的充分实现往往直接关乎着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推进与结果裁决。而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律师制度在已然取得较大改善和进步的同时仍旧存在着不少缺陷和遗憾,而这些缺憾将会导致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应然和实然、理想与现实的抵牾和龃龉。因此,本文以非法证据排除为视角,力图对我国现行律师制度中亟待臻善的相关问题予以初步揭示,并尝试提出解决径路,以调和制度之间的冲突和背逆。
一、律师在场权的实现
律师在场权在国外被视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判例法和制定法所确认,违反其所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得用以对被追诉人不利。在美国,如果嫌疑人坚持要求讯问时律师在场,则没有律师不得进行讯问;如果嫌疑人最初放弃律师在场权,在讯问中又重新要求律师在场的,则必须停止讯问直至律师参加方可继续进行。在意大利,无论是司法警察还是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都必须允许辩护律师到场。在没有律师到场情况下,嫌疑人所作的供述在任何阶段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当警察进行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出席和参加,不过警察没有事先通知的义务。对于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理论和实务界尚存在一定分歧,支持与反对之声皆有。从国际刑事司法潮流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来看,确立律师在场权应当成为我国律师制度完善的应然和必需之选。特别在当前,“口供中心主义”依旧盛行,技术侦查措施相对落后,确立律师在场权,通过律师在场实现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是从源头上保证侦查行为合法性、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维护被追诉人正当权益的“治本之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律师在场权可通过如下途径分阶段、分层次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