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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范围辨析

  

  (3)饲主对动物侵袭不负罪过的客观疏失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的对象。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狭义的对物防卫问题。本文认为,饲主对动物负有约束驯养之责,动物致害他人,饲主即便没有故意或过失罪责,也在客观上违反了基本的饲养义务,由此动物致害的事实应在客观上归咎于饲主,并视为饲主本人的客观疏失行为也就没有异议。根据客观的违法性观念,这种不作为形式的客观侵害完全可能成为不法侵害。故此,杀伤该动物的行为,可以成立损害不法侵害人(饲主)财物的正当防卫。


  

  只有承认对客观疏失行为的正当防卫,才能处理好一些疑难案件。例如,甲的乡间别墅饲养有一只凶猛藏獒并已依法向主管部门登记,乙与甲相熟,常于别墅中一起攀谈,并知藏獒与甲感情甚笃,丙为甲聘请专务饲养藏獒,与乙素有仇恨。一日,乙又到别墅与甲谈天,丙想致乙于死地,故意好几顿不给藏獒喂食并解开其锁链后快速离开现场。藏獒急速冲到乙跟前并对其撕咬,甲也无力劝阻。情急之下,乙只得检起地下的石头将甲打成重伤,藏獒为了护主只得放弃,乙趁机逃离保命。本案中,藏獒之祸虽皆由丙挑起,但甲亦违反了饲主的客观义务,理应就藏獒之害在客观上承担责任,甲即处于可被他人防卫的地位。因而乙为了避免藏獒的严重侵袭,直接对无过错的甲之人身实施损害行为的,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10]


  

  综上,能够在客观上归咎于人的动物的重大侵袭,都可以成为不法侵害。


  

  (附表2广义的对物防卫分类处理图略)


  

  ┌─────────────┬──────┬────────┬─────────┐


  

  │对物防卫(广义) │能够具有对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理论旨趣 │


  

  │ │客观可归著性│ │ │


  

  ├─────────────┼──────┼────────┼─────────┤


  

  │无饲主的动物的 │否 │否 │刑法具有行为 │


  

  │ 自发侵袭 │ │ │规范的机能 │


  

  ├───┬─────────┼──────┼────────┼─────────┤


  

  │饲主喂│饲主故意 │能 │能 │ │


  

  │养的动├─────────┼──────┼────────┼─────────┤


  

  │物的重│饲主过失 │能 │能 │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


  

  │大俊袭├─────────┼──────┼────────┼─────────┤


  

  │ │ 饲主无过失 │能 │能 │客观的不法性论 │


  

  │ │(狭义的对物防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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