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全肯定说具有合理性,并能与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相协调
所谓完全肯定说(以上司法部意见),即认为只要是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重大侵害,都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本文赞同完全肯定说,其基本理由是:
1.完全肯定说符合客观违法性的观念,是结果无价值论的必然结论。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这便是客观的违法性的观念{7}。因此,无责任能力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虽不具备主观能力,也是不法侵害,对之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坚持完全肯定说,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对于以上案例,根据完全否定说,则甲无权对精神病人丙的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根据部分肯定说,甲在无法判定丙精神状态情况下所实施的制止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在已经确定丙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再实施的制止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并且,正如上文所述,依我国通说,甲针对精神病人丙的制止行为又不成立紧急避险。故而,依照这两说,甲的制止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又不是紧急避险,实际上赋予了甲以不合理的容忍义务,即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生命、身体法益,可以命令甲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无异于极大贬损了正常人生命法益的应有法律地位,也不利于在整体上保护法益。因此,只有坚持完全肯定说,即认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重大侵害都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案例中甲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而致精神病人丙重伤的行为就具有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可能。本说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合理性,也满足了从整体上保护法益的要求。
3.完全肯定说能够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相协调。诚如上文所言,完全否定说似乎是我国“四要件”平面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必然结论,而大陆法系国家立体的犯罪论体系才能为完全肯定说提供充分的论证基础。因为在德日的犯罪论中,对违法和责任进行严格区分是一个重要特色。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重大侵害行为,通常具有违法性,但没有责任。因此,无责任能力构成责任阻却事由进而排除犯罪,但成立责任阻却的前提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能够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本文认为,完全肯定说虽然与我国传统的平面犯罪构成理论不具有亲近性,但可以通过解释与我国体系相协调。[6]众所周知,我国通说认为,犯罪必须完全齐备犯罪客观、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因此“不法侵害”就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过失性理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2}176,也是这四方面要素的有机统一,这是对“不法侵害”一词做字面上的解释。但是,根据一定的解释目标,对刑法术语和概念做出广于或窄于字面意义的解释(即扩张解释或缩小解释)也是允许的。因此,为了贯彻本说以从整体上保护法益,本文主张可以对“不法侵害”一词做扩张解释,使其包括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欠缺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要素的纯客观的重大侵害行为。这样解释具有以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