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否定说不利于法益保护原则的贯彻
所谓完全否定说,即认为只要是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一概不是不法侵害。在我国,刑法通说对不法侵害范围的理解一直受制于作为犯罪基本特征之一的刑事违法性概念。一般认为,只有兼具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的这种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才可能存在刑事违法性;另外,我国现行平面的犯罪构成理论[5]也导致“不法侵害”只能理解为“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4}。既然如此,无责任能力人因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欠缺责任能力),其所实施的重大危害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的对象了。有人从正当防卫与法律制裁权的关系论述了完全否定说的合理性: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得超过法律制裁权本身。对法律不制裁的行为或事件,如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不得主张防卫权。既然对其不能正当防卫,将其视为不法侵害就没有什么意义。”{5}
本文并不苟同这种看法。正当防卫从本质上讲是一项紧急的法益保护手段,并不具有对不法侵害予以制裁的性质,因此,法律制裁手段(即刑法圈)的范围并不能框定正当防卫的周边。譬如,以上司考案例就可以作为例证,精神病人丙持刀疯砍他人的行为怎么都不成立犯罪,因而是法律不制裁的行为,这没有任何异议;但若以此为由就命令甲:丙就算把你砍死了,你也不得防卫。这就非常滑稽可笑,也大大折损了正当防卫制度在紧急状态下保护法益的应有作用。
正是受该说影响,很多考生选择了B答案(成立紧急避险)。这也是完全否定说者的一个重要理由,将行为人“防卫”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同样可以合理处理这类案件。但本文并不以为然。根据我国通说,紧急避险只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第三者是指“与损害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6}。以上案例中甲实际损害了危险发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第三人的权益,不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因此,根据本说,既得不出制止无责任能力人重大侵害的被害人成立正当防卫的结论,也同样无法得出其成立紧急避险的结论,实际上赋予了该被害人以忍受义务,不利于贯彻法益保护原则。
(二)部分肯定说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折中说
所谓部分肯定说,即认为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重大侵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很明显,完全否定说一概将精神病人等受法律特别保护的人所实施的重大侵害排除出正当防卫的对象范围,又无法将被害人的制止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必将从根本上动摇法益保护原则。于是有学者提出部分肯定说作为补救意见,例如,有人认为,对来自精神病人的侵害,在无法判定侵害者精神状态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状况下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视为正当防卫{4}181。笔者并不认同这种似是而非的折衷论。首先,这种观点仍然意味着对于纯粹客观的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与本文主张的完全肯定说没有什么不同。其次,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不法侵害”理解为排除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的纯客观侵害,与我国通说中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性观念不相符合。再次,在通常情况下要求不法侵害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但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具有上述要素,需要说明理由。显然,部分肯定说作为一种折中说无非是在坚持完全否定说的基础上进行些小修小补,在结论上又与完全肯定说一道不合通说,可谓集两端之弊害为一体,在理论架构上更是杂糅含混,似是而非,并无可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