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弱势群体保护中的政府创新动力机制分析

  

  其次,参与权作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利器还没有纳入弱势群体保护的核心制度当中。人们通过参与才能够正视权利、珍视权利、行使权利。一些地方从人大、政府会议到基层的选举等层面也都越来越重视公民的参与,这些都是增强公民权利能力的可喜改革。但是,公民的参与权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对政府具体议题的参与、提出并启动具体议题两个方面,相较而言,前者是更为经常性的参与,而后者虽然频度不如前者,但却更加重要,因为是否能够提出和启动议题显示出公民的选择权的有无和大小。既有的地方政府创新都开始重视公民对政府具体议题的参与,但是,这种参与中的议题由政府确定,程序本身也由政府确定,在一些地方成为为地方政府行为合法性“走秀”的形式。参与尤其能够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政府决策中得到应有的注意,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利益的平衡,更能够提升人们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认知程度,促进社会的和谐。


  

  最后,弱势群体保护的制度化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之间的必然连接尚未建立。政绩考核决定着地方政府官员的职业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依赖于政绩考核的指标和方法,而官员的任期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的政绩追求呈现出短期效应,这对于地方政府创新的制度化本身造成一定的困难。弱势群体保护并不像经济发展那样容易衡量,“不出事”往往被作为衡量一个地方政治一社会稳定的指标,弱势群体保护得好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成为地方政治一社会稳定锦上添花的因素。在这样的前提下,只要现有的政绩考核体系未能将弱势群体保护作为民生指标的内容,或者弱势群体保护在政绩考核体系中无足轻重或仅仅与稳定相联系,那么,弱势群体保护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化就难以与公民的社会权利真正勾连起来,而如果不能与公民的社会权利勾连起来,弱势群体保护的结果就可能是:社会民众难以从对政府的政策性依赖者转变为能够反过来运用权利促进政府绩效的公民。另外,约束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还需要在方法上打破政绩考核的封闭性,增加开放性因子,加人社会公众的评价指标,才能够维持公民权发展与官员政绩追求之间的平衡。


  

  (二)政府创新动力机制的转移


  

  既有的地方政府创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着弱势群体的弱势,也推动了公民社会权利的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弱势群体的弱势如果要实现根本的转变,或者说这种弱势不至于转变成绝对的弱势,仅仅依靠政府创新是不够的,政府创新并不是弱势群体得到保障的根本动力,真正的动力在于弱势群体和整个社会对公民权要求的提出。因此,尽管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政府仍然发挥而且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但公民个体和社会力量的行动也越来越重要。前文提到的各个实例已经反应出弱势群体保护的动力机制开始由政府主动创新向公民和社会主动保护转移,而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则加速了这个转移进程。这种转移反映着公共利益的公民主体基础的凸现,一方面是政府创新的社会辐射效应,另一方面也是人文精神显露和公民社会开始成长的表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