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地方政府创新的复合动力机制,其中,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是这个动力机制的核心。这个动力机制将地方的经济一社会发展与政权合法性的维护经由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客观上形成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推动。从总体上看,各地的政府创新都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既有的政府创新虽然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进行的,但这些创新更多是地方政府官员基于政府本位以官员为主体对公共利益提取和维护的结果,换言之,目前既有的地方政府创新显示:地方政府掌握着创新的话语、议程和过程,而推动地方政府创新的主体—公民目前还并没有充分展示其主体性。另一方面,弱势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说明,在不断进行和日益深入的体制改革中,弱势部门面临着生存合法性的现实挑战,工会、妇联等政府系统构成部门的创新实际上都提出了组织的社会化问题,这是行政化的群团组织对社会利益表达组织化趋势和它们在政府系统中功能边缘化而面临的危机的反应。这些弱势部门的“下凡”在通过赋权使弱势群体公民提升权利能力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政府创新动力的新趋向
从既有地方政府创新的轨迹看,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呈现出这样的变化:第一,弱势群体的保护频度开始从直接为弱势群体提供非经常性的生活救助转变为向弱势群体提供常规性的制度保障。第二,弱势群体的保护理念开始从仁爱功利转变为政府责任和公民权理念。第三,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标从国有企业改革的保障措施开始转变为全社会整体福利体系的建构。这些变化并非是从弱势群体保护一开始就显露出来的,也不是改革开放后国家设定的发展战略,而是随着改革开放从“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向性探索转变为从国家建构的宏观视野关注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转变而产生的。
(一)当前政府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
任何创新都需要克服重重阻力,这里提出地方政府创新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并不是要批评地方政府做得不好,而是为未来的政府创新提供一定的借鉴,以图针对弱势群体的地方政府创新的脉络能够在促进公民赋权的基础上有助于国家建构的进程。
首先,弱势群体保护的源头性创新还没有成为地方政府创新的主流。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根本上是一个权利保护问题,其最终目标是促进人之为人的全面发展。换言之,如果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那么,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就是不完整的,这个社会的整体发展就是不健全的。源头性的创新首先在于维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平等。换言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当超越弱势群体,从全体公民的权利平等出发来予以考量。尽管既有的地方政府创新中已经有了一些赋权性的表现,但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平等仍然需要普遍的可行的制度和渠道保障,而且,这些制度保障和渠道应当容易获得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地方政府创新还有很大的空间。其次,弱势群体保护的源头性创新还在于在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的时候,不要贴上“这是弱势群体”的标签,而是将弱势群体的保护纳入到公民权利能力的提高当中,而淡化其“弱势”,保留其尊严。既有的一些地方政府创新在总结保护弱势群体的经验时,强调这些群体的“弱势”无可厚非,但还须有从人之为人的平等和尊严方面来进行“去弱势”的改进。因此,既有的地方政府创新尽管为弱势群体保护更多地提供了兼顾权利平等和实质平等的渠道,但是,针对弱势群体的赋权性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