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体现在权利从制度文本到现实实现的机制保障上,通过资源的配置来确保某些既有社会权利的平等享有。尽管公民的很多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定由于缺乏现实操作性,因此使得公民权处于一种相对的静止状态。公民对权利平等的要求日益要求公民权从静止的制度文本走向动态的现实实现。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是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领域。例如,教育权的平等要求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浙江省长兴县2001年5月开始发行四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券,并建立“公示制度”、“层层审核制度”等,保证教育券发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育经费的截流和挪用问题,也确保政府用于“教育券”的经费全部回到教育。这突破了传统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最需要扶持的群体(贫困学生)和领域(职业类学校、民办学校),保证了政府向每一所学校公用经费的均衡划拨,此后,浙江全省推广了“教育券”制度。
最后,一些地方政府创新是依托一定的组织或机制来强化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或促进特定群体权利能力的提升。从已有的情况看,这方面的创新实践有两大类情况,一类情况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而创造一种跨部门的合作机制来对特定群体的权利予以实质性保障;另一类情况则主要是政府系统中的“弱势部门”积极行为的结果。所谓“弱势部门”是一个相对概念,包括两类{1}:一类是指政府体系中拥有的法定权力因体制或制度原因而未得到充分运用的部门,如人大常委会尽管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构成部分,但相较于政府行政部门来说,其权力并没有充分运用;另一类是缺乏管制权力或资源分配权力的公共部门,这又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系统中相对于财政税收等管制权力完善的部门来说,主要以社会性支出或服务为职能的政府部门;另一类是纳入公共财政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说,工青妇等组织长期被界定为人民团体、群团组织、官办非政府组织等,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这些组织却承担着政府联系公众的诸多职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应当被视为我国公共部门的构成部分。“弱势部门”因其“弱势”而将其创新聚焦到社会的弱势群体,由此既具有在政治生活中重新塑造本部门地位重要性的作用,又具有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强烈的政治道德性。因此它们的创新往往能够得到来自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的双重支持,其直接结果体现为一种面向弱势群体的能促型权利提升的创新,其影响更为深远。
第一类情况的地方政府创新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针对特定群体的具体社会问题而创造一种跨部门的合作机制来对特定群体的权利予以实质性保障。河北省石家庄市于2002年为救助流浪乞讨儿童而成立的“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的“外来工之家”都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类情况的地方政府创新是政府系统中的“弱势部门”积极行为的结果。这种情况主要以工会和妇联组织居多。如浙江义乌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福建省泉州市总工会的外来工维权新模式;北京市大兴区妇联的“巾帼维权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