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城市居民相比,占全国人口的80%的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开始则迟得多。但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首先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一样,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也首先出现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福建省厦门市。厦门1997年开始探索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城市推向农村的路径。此后几年,厦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城市向农村覆盖,基本保障了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到2004年7月I日,我国第一部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法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施行,[4]明确了为困难户提供低保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政府的一种恩赐。规定凡“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居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户籍所在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该办法规定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按比例负担,实行“按实拨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捐赠、提供资助,所捐赠和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管理。三年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提出要“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无疑借鉴了厦门的经验。
如果说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从地方政府的探索逐渐演变为国家的普遍政策体现的是一般性制度的话,那么,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探索的弱势群体生活保障机制则是将一些既有的原则性制度具体化、因地制宜操作化,或填补某些政府向社会过渡时期的制度一功能空白。例如山东省青岛市的“阳光救助”工程、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爱心超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五保村”等。
(二)建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机制:促进权利的平等
如果说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是对弱势群体的直接帮助和保护的话,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机制则是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根本。地方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的创新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确保权利平等底线的创新;第二个层次是通过资源的配置来确保某些既有社会权利的平等享有;第三个层次是依托一定的组织或机制促进特定群体权利能力提升的创新。
所谓权利平等的底线就是公民应当在程序和内容上无差别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首先,弱势群体的权利平等保护体现在扫除制度性障碍上,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很多地方政府所做出的户籍制度改革。地方政府做出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成功者,也有失败者,但都体现出维护权利平等的努力方向。户籍制度在城乡二分的基础上制造了依附于户籍的社会权利之间的不平等。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呈现出由农村到城市的单向流动特征。90年代中期以后,很多地方出台了一些鼓励性的迁移政策,如在城市经商、投资、购买商品房,投资金额或购房面积达到一定数额的,本人与其亲属可以将户口迁入城市。城乡分隔的二元体制并没有突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现有体制内做出了较大的改革举措,例如取消户口分类,取消户口特权,降低进城的门槛,以迁入城市作为奖励政策,等等。即便有这么多的变革,但是,户籍的迁移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量早已离土离乡的移民成为隐性城市人口,他们成为所在城市的事实移民,从实际上改变了城市居民的构成,但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因差别而存在的明显的不同待遇又使他们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状态,与城市人口在同一城市中再度形成一种新的二元社会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过去以小城镇为主体的城市化道路受到质疑,城乡一体化的呼声日高。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了户籍迁移零门槛的探索。例如浙江省湖州市于2001年3月16日正式启动的户籍制度改革规定,只要在湖州城里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或是亲属投靠,不管是农民还是外来打工者,不论以前户口在哪里,只要愿意,都可以登记为湖州城市户口,享受湖州市民待遇。[5]这就意味着农民和外地人当湖州市民的门槛为零,这种完全拆除城乡壁垒的城乡一体化做法从根本上消除了农村和城市人口的身份差别,开创了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迁徙和居住自由的先河。由于措施配套,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没有出现像后来郑州市户籍制度改革时出现的人们所担心的一拥而上的移民潮,在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同时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