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适度公开与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并不存在矛盾,后者的目的在于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并尽可能防止可能给相对人带来的名誉毁损。依照《办理死刑案件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这只是侦查中保密原则的要求。
(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除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审查部门以及法院主动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外,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是一条十分有效的排除途径。我国新近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对此已有了相应的规定,可视为将来正式立法的开端。目前需要的是在申请程序、证据调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三)提起诉讼及提出赔偿要求。对没有合法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非法进行的取证行为,可对相关的责任人提起相应的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知悉特殊侦查所获取的信息的人员没有遵循相关的保密规定,不仅明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还对什么是“非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程序一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地彰显了诉讼程序的法律价值和功能,体现了程序公正。[8]非法泄露、提供或使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及国家机关的,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特殊侦查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时对公民的赔偿问题,也应纳入到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当中,应确定隐私权的侵犯属于国家侵权的一种,赋予被侵权人申请赔偿的途径。
此外,对于特殊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法律还应当规定被告可以提出无罪抗辨,以保障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程序控制国家刑罚权,其目的是约束国家追诉的权力,防止其被滥用,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以保证追惩过程的程序正当,实现刑事法治。包括特殊侦查在内的强制侦查措施,应该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障最易发生冲突的领域,明确地界定其权力行使的疆界、程序并引入审查监督程序,是实现强制侦查措施法治化的必由之路,也将是中国刑事诉讼回到常识、回归法治理性的应然结果。
【作者简介】
何邦武,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李珍苹,单位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我国立法层面一直不见有特殊侦查的规定,目前明确使用特殊侦查一词的只有《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第35条,笔者将在下文中详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