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隐私权保障原则。特殊侦查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较之其他侦查手段,侵害的程度较为严重。尽管是利益均衡后不得已的措施,但并不等于放任国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相反,更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进行特殊侦查的相关人员或知情人员应对知悉的公民的隐私承担保密义务。侦查取得的资料应保存完整真实,不得增删或变更,并由执行机关或法院保存,逾期应当销毁。同时,除法定理由外,不得泄露给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
与此有关的还有,对于通过监听、窃听、电讯截留等特殊侦查取得的依法享有职业或职务秘密拒绝作证特权的人基于职业或职务所了解到的事实,笔者认为,此类材料也不得使用。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没有拒证权制度,但立足于此制度的基本法理,相信在将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必然会最终确认。
三、违法侦查的制裁和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为了实现对特殊侦查的有效规制,还应设定程序违法的制裁机制,建立包括刑事诉讼、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分、行政诉讼以及程序性制裁等几种制裁手段相结合的制裁体系。其中,制裁效果比较彻底的是程序性制裁。程序性制裁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以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为其基本制裁方式。
程序性制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排除非法证据,终止诉讼和撤销有罪判决。目前,虽然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已经大大完善了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但对特殊侦查取证非法问题的规定仍十分粗陋,需要按照特殊侦查的基本原则,对违反各原则的非法证据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关于终止诉讼和撤销有罪判决,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且由于错案追究制度、国家赔偿等制度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更是难以实行。[6]亟待以程序正义为目标,重新作出规范。[7]笔者相信,通过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保障程序正义的价值得以实现。
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保护机制与救济方式是方式主要有:
(一)知情权。虽然特殊侦查属于主动和秘密型侦查,其侦查过程中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相对人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但侦查行为结束后,开庭审理前,应当赋予相对人对特殊侦查所取得的资料的使用权。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可以在庭前证据开示阶段让当事人查阅该类资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在审阅过程中可以对特殊侦查中的不法或不当行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