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利益衡量原则谈保障刑辩律师阅卷权

从利益衡量原则谈保障刑辩律师阅卷权


周永胜


【关键词】刑辩律师阅卷权
【全文】
  

  当下,法学界大多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阅卷权保障不力,有关律师的阅卷权相对于修改前来说是一种倒退,导致律师无法履行其辩护职责。更有人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辩护是“进一步,退两步”,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有立法本身不够完善、缺乏配套措施的因素,也有一些属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等主观原因所导致。笔者认为,从实质上讲,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律师阅卷权,反映的是不同主体的利益之争。主要是被追诉人利益、第三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在此情况下,以利益衡量为出发点探究律师阅卷权可能有助于解决当下热议的阅卷权与证据开示的关系问题,为立法上确定哪种方式提供一个思辨的视角。


  

  一、利益衡量及其对赋予律师辩护权的借鉴意义


  

  利益衡量原则作为一种法解释的方法论,主要是运用于司法实践过程,是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之评介及利益的选择和取舍。笔者认为,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与利益之间有必然联系,权利是对利益的法律确认,利益获得法律的形式才有意义。


  

  在阅卷权问题上,探讨利益的属性其意义在于,在不同的案件中以及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内涵是不同的,不当扩大或人为限制都有可能损害到相关方的利益,甚至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基于其他利益的考量赋予律师获得相应资讯的权利,既赋予被追诉人利益一定的保护,又尽量避免被追诉人的利益保护凌驾于其他利益保护之上,就成为价值衡量时的根本出发点。


  

  人类长期的经验表明:利益之争的解决之道,在于谋求调和而非片面牺牲,即解决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牺牲其一而成就其他。博弈论也告诉我们,类似这种法律制度的权衡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会失效。


  

  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在多大范围赋予律师阅卷权?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案件不同阶段、证据种类以及被追诉人行为程度综合判断。对案件的不同阶段而言,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大部分证据已经固定完毕的情况下,赋予律师较为充分的阅卷权或对其进行全面的证据展示,有利于其根据控方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进而维护被追诉人的利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在调查权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靠阅卷发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和线索,并通过这些依据和线索深入调查取证,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而侦查机关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进行侦查和收集证据,公诉机关以侦查终结的案卷材料作为指控依据。因此,控辩双方收集证据能力的失衡,使双方起诉前掌握证据的数量、质量有很大差别。经过利益权衡,我们可以发现,在案件侦查终结后,让律师全面阅卷或者向其全面开示证据,其好处要大于由此带来的风险。笔者认为,侦查阶段让辩护律师较为全面地知悉控方的证据,对国家或公共利益而言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适当限定辩护律师可以知悉的内容确有必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