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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法》新增设的人体器官犯罪

略论我国《刑法》新增设的人体器官犯罪


赵秉志


【摘要】近年来,我国非法贩卖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呈现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由于打击非法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立法不够完备,我国有关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猖獗。基于此,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了人体器官犯罪,设置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对相关犯罪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掀开了《刑法》对相关法益和法秩序保护的新篇章。
【关键词】人体器官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全文】
  

  一、我国人体器官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的一些地方如北京、甘肃、河北、浙江等地相继出现了有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贩卖人体器官这一原本并不为人们所熟知的行为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并作为严重的危害行为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通过对已经公布的案件来看,我国非法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组织化程度逐渐增强。非法出卖人体器官危害行为较之其他犯罪而言,其突出特点是有较高的组织性,通常是多人参与、互相协调配合、分工作业的共同犯罪模式,在寻找供体,提供食宿、医学检查,联络受体,提供虚假信息逃避监督等方面有严密的分工,从而使组织行为的危险性更为显著,也使对这类犯罪的防控更为困难。(2)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专业化倾向明显。人体器官非法买卖过程日益猖獗的背后,存在着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专业中介来协调买卖各方的利益关系,通过提供人体器官买卖“一条龙”服务来保障违法行为的高效和安全。有关调查指出,“全国各地的中介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连成了一体”。[1](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危害行为。现代信息网络的发达和监管制度的缺失为网络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从事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交易者利用这一便捷方式实现供受体双方相关的信息交流、对接甚至专业培训。借助信息资源的共享,在大大缩短联系供需双方以及实现人体器官买卖所需时间的同时,也有助于逃避现实社会中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


  

  可以说,非法贩卖人体器官危害行为的组织化、专业化以及智能化的特点,为我们全面分析我国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切入点。除去相关社会因素下供需关系的结构性矛盾,立法、司法和制度建设等三个方面的缺陷都是实际的原因。具体而言:(1)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是造成此类犯罪行为猖獗的根本原因。法律规范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尚未建立健全的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不能为人体器官移植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难以在源头上遏制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产生;二是没有建立完善的有关人体器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刑法规范未能在此类严重危害行为出现后予以有效治理。(2)司法惩治的不平衡性是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违法行为中存在组织者、供体、受体、医院等多方关系,在以往的案例中,司法机关往往只是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尚未有医院受到责任追究,而医院恰恰也是人体器官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是承担审查“供体”身份、实施摘取行为的主要机构。由此,伴随着对此种犯罪打击的低效和此种犯罪会产生的暴利,对此种犯罪惩治的不平衡性必然驱使行为人甘冒违法犯罪之险而追求高额利润。(3)良性器官捐献制度的缺失是诱发相关犯罪的直接原因。供需矛盾的背后是我国迄今尚未建立良性的器官捐献制度,一方面法律不能给公众提供合适的途径来捐献人体器官,另一方面,为了及时获得人体器官,患者及其亲属必然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器官源,他们为此往往不惜非法购买人体器官。正是相关制度的缺失为非法买卖提供了滋生的空间,进而成为诱发犯罪的直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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