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判断基准上看,抽象危险说也存在问题。如果认为危险驾驶的行为一经在特定地点对特定对象实施就成立犯罪,实际上是为了避免这种行为对一般人心理上产生不安感、畏惧感,所以才予以制止。依此推断,危险驾驶罪在保护社会成员一般的安全感、平稳感,而不是在保障绝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反之,如果将危险驾驶罪认定为具体危险犯,那么就要对现实存在的客观状况具体分析危险是否发生,从而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此外,如果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那么,实际上是法律拟制此行为一经实施就必然包含了公共危险,因此行为人主观上不需要认识到公共危险的发生。这显然与责任主义原则背道而驰!
实践中,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时需要查明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车辆的情况,如是否报废、刹车效果如何;二是行车速度,如超速的程度如何,是否在被警察警告的情况下仍高速行驶;三是交通状况,如是否在闹市区、高速公路、夜间、雨雪天气等;四是行为人的驾驶能力,如醉酒程度、是否吸食麻醉药品、是否疲劳过度或患有疾病等;五是驾驶方式,如是否闯红灯、逆向行驶、任意变换车道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规定,可以将其划分为醉驾型和竞驶型两种类型。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则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追逐竞驶行为的理解。何谓追逐竞驶呢?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通过超速行驶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追逐竞驶有以下特征:
(1)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等。如高校校内的道路,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而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类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2)“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行为人独自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虽然与其他人不存在意思联络,但也成立追逐竞驶,如果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