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与反思
詹红星
【摘要】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具体危险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全文】
近年来,因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驾和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由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
我国目前对危险驾驶行为有规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具体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的“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和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另外,为了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统一刑法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颁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该意见里,最高司法机关明确了对于危险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