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银行就是县一级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是基层央行职责所在。之所以未在信息收集方面就让其参与就是因为在乡镇一级它们没有网点,又加之与基层政府相比,县支行人员有限,每人均身兼多岗,也没有与农户、企业之间联系的优势,无法经常性开展实地监测,也无法对收集到的信息一一核实,无法保证民间融资监测信息的准确收集。但毕竟央行是专门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承担金融信息监测职能的最主要部门,由基层央行来最终汇总民间融资信息,有利于后阶段民间融资监管工作顺利地衔接,提高金融监管的整理效能。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必须把对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纳入日常工作做好、做扎实,并全面系统地整理数据,按一定期限统计且负责撰写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作准备。
(三)信息监测的方式
考虑到信息监测在整个民间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作用,信息监测的方式主要采取备案登记为宜。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而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也需要寻求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肯定支持并能在协议达成阶段便主动备案并督促另一方完成备案登记。借助原有的金融系统信息化建设基础,备案登记的实施已经远不止靠融资当事人到本辖区基层政府进行登记,而是可以借助互联网、自助式电话报告、电子数据交换(EDI )、传真、按键式数据录入(TDE)等方式自由申报。金融机构通过各种应用系统的建设,也促进了监测数据的集中化、规范化,大大提高了监测活动的效率。这样,整个信息监测活动就以两种方式确保了信息备案数据的完整性,一种是被监测对象自主提供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网络收集、按键式数据录入等。这种方式方便快捷,效率更高,直接录入了监测系统,但对设备要求相对高些。另一种是被监测对象被动提供监测数据,主要是基层政府在自身辖区内,在民间自治组织的协助下进行抽查督促,与前一方式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基层央行则有必要进行必要和经常性的回访核实,一方面是监督基层政府做好监测工作,另一方面是再次确认信息的真实性。
在民间融资上建立的信息监测制度是解决目前民间融资制度缺失的基础性做法,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参与当事人利益和整个国家宏观政策的准确度。我国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制度的建立,不仅是我国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以积极态势保持金融稳定,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信息监测机构的明确,无疑将成为我国民间融资监管中至关重要的初始环节。通过民间融资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能够为后续工作提供坚实的情报基础,同时,监测分析数据的成败将关系到整个金融监管调控的成功几率,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民间融资的政府监管的信任度和支持度。因此,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制度所面临的法律大环境,加强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是目前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