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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监测制度在民间融资问题上的运用

  

  四、在民间融资问题上政府信息监测制度的构建


  

  (一)信息监测的内容


  

  所谓监测的内容是指监测活动所涵盖的各项指标。监测指标体系应该涵盖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掌握民间融资资金走向、利率走势等与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秩序有关的关键信息,总结出民间融资的规律性结论,用于指导实践。因此,必须深入调查民间融资主体的参与范围、参与程度、借贷目的等方面。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则需要对从事民间融资活动较多的个体情况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对其人员规模、财务制度、经营范围、操作程序、风险控制体系、债权债务处置办法等细节性的问题进行监测,以便判断出其经营方式和操作程序是否与现行法律相符合,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公平以及是否存在引发纠纷的隐患。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对双方的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将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对参与主体的个人信息采集也有利于对可能存在的突发性风险进行防控。同时,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特殊个案的信息收集工作,如密切关注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依法打击和取缔“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关注微观内容有利于维护个体利益,防范个体风险,关注宏观则有利于防范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范围广、借贷分散、随意性大、隐蔽性强,监测对象的选择对于监测工作质量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在监测对象的选择上,要全面、客观反映区域民间借贷情况,就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模相对较大的监测对象。在制定监测标准时要结合地方实际,重点突出,做到既全面又能将有限的力量运用恰当。


  

  (二)信息监测的主体


  

  所谓信息监测的主体是指承担信息监测活动,具有信息监测职能的主体。和一般的信息监测活动不一样,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面对的是“民间”行为,其参与主体分散、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这就决定了一般的经济监管机构难以承担起这项复杂的工作。因此,笔者设想参考目前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采取最基层政府信息收集报送和基层人民银行信息汇总相结合的政策,确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的主体。


  

  这里的最基层政府是指乡镇级政府,包括乡、民族乡、镇和街道级政权组织。信息的收集报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求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做好第一手资料的准备,如果在这一阶段发生错误,则会在之后的工作中失去依据,造成满盘皆输的后果。乡镇一级的政府是我国接触普通公民的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体,是最了解本区域内公民活动情况的政府组织,因此也最适合做好民间融资信息收集工作。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其中包括公共安全、法律秩序及其他的公共产品。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17]信息监测属于公共管理职能中的管理公共事务,而民间融资的信息收集活动由最基层政府来履行应该在针对性上更具意义,相信会收到最佳的效果。该类政府具备很好地传达国家政策,直接组织民间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有利于协调民间融资主体关系,确保民间金融持续、稳健发展,服务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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