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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监测制度在民间融资问题上的运用

  

  (二)监测体系尚未建立,监测活动没有法律保障


  

  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活动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管理事务。一个能有效运作的金融市场必须受到不同层次(法律与监管)、不同领域的网络式制度体系的约束[5]。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困境造就了民间融资市场扩张,从而交易活动也迅速增加,这必然导致新的监管体系和新的交易规则得以出现,市场动向必须被精确掌握,以保证市场行为在新的规则下进行,交易费用(包括对融资另一方信息调查所需费用)损失得以减少。法律和制度是做好信息监测的关键。在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比较差的条件下,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将越差,从而不利于金融的发展。[6]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性和任意性的形式。[7]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活动显然没有一个正式认可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现实社会这种非正式的融资监管关系的稳定性、监测主体的有序性、监测行为的规则性、监测进程的连续性、监测对象的可预测性以及融资标的和融资当事人心里的安全性都没有得到保障。因为建立这些保障网络都需要有一个得到实证的依据。


  

  当前我国对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的体系还处于空白阶段,信息监测活动没有法律保障。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立法应该属于金融法范畴,而金融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金融活动,民间融资要最终得到正常有序的发展,首先就要做到立法的科学性,做好市场认证。这就需要将市场状况量化,这一切有赖于将信息监测活动通过法律加以调整,保障监测与被监测方都能合法有效地得到调整,保证各方合法运行,最终促进民间融资的稳健、有序发展。


  

  三、政府信息监测的法理依据和前提条件


  

  (一)信息监测与金融立法


  

  诚然,我们是在先确定民间融资的价值属性后来进行信息监测活动的,这是一种提倡“有理无数,莫谈学术”的精神。笔者认为这是在金融立法方面的实证分析和经验研究。迪尔凯姆曾说过:“科学要想成为客观的,其出发点就不应该是非科学地形成的概念,而应该是感觉。科学在最初所下的一些定义,应当直接取材于感性资料。”[8]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和体系显然也是建立在对研究对象的客观观察和实地感受的基础上,这是在强调感性知识的认识论意义,反对动辄探求事物本质的非理性非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民间融资立法应停留于感性认知中,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活动只是整个金融规制的一部分,因为“材料狩猎神”和“意义狩猎神”都是片面的。[9]我们只是在强调科学立法程序的第一步,那种放弃观察、描述和比较事物,而习惯于用观念来代替实在并作为思考、推理研究方法,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果。[10]经济立法需要量化分析,需要前期的精确监测,包括对信息反映主体活动的范围、规模、水平的描述,也包括同一监测对象的不同侧面之间以及与外部影响力关系的量化分析,还包括监测对象的结构、模型的数学描述,对象的运动趋势的数学推算。金融立法的最初本来就需要以严谨的实证分析来面对,法律的实证分析方法,就是用来帮助法律实践主体将自我利益的价值追求限制在客观现实的可能范围之内,在科学把握“实然”的前提上去贯彻“应然”的价值取向。[11]民间融资是金融监管中的新事物,作为管理者需要以掌握事实,而且是精确的事实为前提开展工作,这是一种专业的实证分析过程,也是我们法律研究中长期缺乏的,我们只是将缺乏的元素重新拾起,将之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波斯纳曾明确指出,法律中缺乏的是严格的理论假说、精密的测试设备、精确的语言、对实证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的明确分辨、资料的数量化、可信的受控实验、严格的统计推论、有用的技术副产品、可测定结果的显着干预等等。[12]因此,我们找到了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活动和金融立法的量化方法的内在逻辑。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活动是提供法律信息的系统工程,它使一个新的金融现象的范围、规模、水平、与此相关的社会关系变得清晰可见,使正规和非正规而类似的几种现象间有了可比性,还可以使法律效果和后果的预测变得比较准确,有助于融资当事人以及监管主体进行法律适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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