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与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当前民间融资交易之频繁,规模之庞大,造成了大量的民间资本缺乏监管“体外循环”,减少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对正常的金融业务造成了冲击。同时,民间融资资金并非完全脱离正规的金融体系,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与正规金融体系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甚至很多正规的金融机构工作者参与其中,这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隐患。这是因为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正规金融资金游离到正规金融体系外,即所谓的“体外循环”。这些资金有可能聚集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从而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与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和社会稳定
由于民间融资在信息监测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民间融资的当事人本身也没有一个很合理的程序和体制可以借助,民间融资的资金拥有者在这一信息不对称中对被借资金的使用无法有效监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间融资主体经营环境的恶化,一些债权债务纠纷便层出不穷,引发出许多“道德风险”。这是民间融资一方为获得最大利润盲目投资和另一方为获得资金回报(往往是高回报)忽略资金的安全性导致的两败俱伤的结果。融资方往往背离当初的还款计划,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被融资方则处于劣势地位,无法直接监测到对方信息。政府如果在这个时候又无所作为,则无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不可能具备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入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而由于政府信息的不畅,给一些专门从事高利贷借贷业务的不法组织以可趁之机,一些“黑社会”性质的团体也由此滋生,这同样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的现状
(一)监测主体(监管者)缺位
金融市场主体是指金融交易的参加者,包括交易当事人、中介机构和监管者。[2]因此监管者是金融市场主体中的必要角色。承认民间融资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就同样承认了监管者是金融市场主体中的必要角色定位。金融自由化不是一个金融体系不健全的国家所该提倡的,金融危机的再次爆发证明了这一点,况且金融自由化不是单纯的放弃政府管制,而是改变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与政策工具。民间融资是市场的产物,有其自由发展的空间合理性,但其弊端已经显现,在对它是管与不管的讨论马上过度到管多与管少的问题上来。融资主体与金融信息监测主体间实际是一种金融监管关系,而这种关系在整个国家管理中固然有其必要性、重要性和正当性。所谓金融监管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3]这是基于将信息监测活动归属于金融监管活动之一这个层面讲的,而非仅仅是一种为了监管而进行的前期服务活动。在决定监管程度这个问题上显然首先是要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这就需要一个主体来承担监测职责。而影响监测效率的所有条件中,最关键的是要存在强有力的监管主体(监管者)。民间融资虽然在公民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已久,但对其监管是个新事物。面对金融发展过程中的这个新事物,必须有一个正当的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信息监测作为这一切的前期任务,显得更加重要。必须要有一个有力的机构对融资业务、融资方式、风险管理和市场趋势有透彻的了解,对民间融资引发的风险作出迅速反应。对那些最新的有意义的信息必须有一个承担主体进行分析,排除融资双方自行作出的“报告”。这既是维护国家有效管理经济职能的表现,也是政府在民间融资当中充当当事人利益平衡工具的重要表现,以避免一方在对方信息强势之下利益受损。公正、公平、个人权利、平等,这些代表着着眼于未来的强政府的观念,现在正在政府政策分析中被检验和运用。[4]目前我国以央行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信息监测主体已基本建立,为维护金融安全和制定国家金融政策提供了依据,但对民间融资的信息监测主体尚待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