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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工授精行为之社会危害及其防范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辅助生殖技术的日益普及,这一技术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有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从事非法的辅助生殖行为。如不具备法定资质而为他人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行为、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的行为、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的行为以及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的行为。[14]


  

  目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具有资质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增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据媒体报道,武汉广德妇科医院2004年4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没有获准进行人工授精。但是这家医院供精人工授精登记册上却记录着,仅2003年12月到2005年1月期间就为42名患者实施了人工授精。进一步调查得知,广德医院从事人工授精不仅没有经过合法审批,而且院方不能证明精子来源的合法性。非法的人工授精,让人们产生了很多担忧:提供精子的是一些什么样的人?他们是否健康?同一个人的精子提供给了多少人?他们的后代会不会有近亲结婚的可能?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将给患者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困扰和危害。


  

  由此可见,非法实施人工授精行为带来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前述卫生部颁布的规章明确规定,对于不具备辅助生殖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非法实施辅助生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这种情形,应当以何种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呢?


  

  笔者认为,需要区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要求人工授精中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生殖医学硕士学位的妇产科或泌尿男科专业的执业医师。如果不具备医师资格而实施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处罚。但是如果具备医师资格,但并没有达到卫生部规定标准的医生实施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行为,应当如何处置,目前立法尚无详细规定。同时,非法行医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对于不具有辅助生殖资质的机构只能以行政手段、民事手段予以处理不能不说是个缺陷。


  

  笔者建议尽早完善刑法,可以设置非法实施辅助生殖手术罪,对于不具备或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实施辅助生殖的,都可以本罪论处,以应对日益泛滥非法人工授精手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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