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国法律
易权友
【关键词】英文字母;姓名;我国法律
【全文】
我国首例公民讨姓名权案二审达成和解,赵C同意更名,公安机关免费为其办理二代身份证,并协助其办理有关学籍、银行、保险等名项更名手续,同时撤销一审判决。此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关于公民有没有权利在姓名中使用英文字母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了社会各界的不同看法,对此,我以为公民在姓名中使用英文字母不符合我国法律。
首先,宪法和民法通则虽然规定公民有姓名权,但这并不表明公民取名可以随心所欲———“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姓名权也不能例外。如果姓名中包括伤风败俗或者容易引起不适当联想的字眼,就很可能属于姓名权的滥用,例如取名叫刘氓、牛X等。也正是这个缘故,民法通则虽然以第99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同时在其“基本原则”一章的第7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从一般的意义上理解社会公德,取名赵C的行为和随地吐痰这一类行为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作为一个汉语民族的国家,姓名中不用汉字而用英文,对于树立民族自尊、维护民族感情而言有害无益。当然,反对者也可以狡辩说:“赵C”中的“C”是汉语拼音,不是英文字母。但一来从赵C父亲对该名解释为“China”中的首个字母来看,“赵C”中的“C”根本就不是汉语拼音;二来如果将“C”作汉语拼音理解,则其发音为“疵”,“吹毛求疵”的“疵”,估计包括赵C本人及其父亲在内都不会接受;三来普通公众除非恶意否则也不会将其当作汉语拼音进行拼读。因此,赵C的取名并不符合中国人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
其次,一直有人认为,既然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那么公民姓名中包括“C”这一字眼就不违法。但是,这一规定究竟是说姓名中也可以包括数字符号,还是说虽然身份证中的其他项目比如出生年月日以及身份证号等可以包括数字符号,而姓名却不能包括数字符号,这是不清楚的,因此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从常理和法理来看,后一种解释应当更能成立。如果姓名中允许非规范汉字,则取名叫“赵1234567”的恐怕不在少数,这并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其次从法理来看,结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其中一项情形是“姓氏中的异体字”。该规定是一个授权性的列举规定,根据该规定,不符合该规定情形的场合,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换句话说,姓氏中可以有繁体字或异体字,名字当中却不能有繁体字或异体字。法律解释需要“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姓名中连汉字里的繁体字和异体字都不允许,英文字母自然也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