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旁听权的性质
公民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具有提升、加厚国家权力行使合法性的功能。“如果公众有充分的机会使其所虑所忧达致议会,则公民和他们的政府之间的联系显然就会加强。即使是在一个弱立法、强行政的国家里,国会也可以通过表达人民的多样化需要求而扮演一个重要角色。”[3]人大常委会尽管有民意基础,其合法性有宪法规范的保障,但是,它的合法性程度,即量上的变动对于它的决策能否获得公民的支持,以及支持的程度之间,却有着极其重要的,但又经常为我们所不重视的互动关系。“真正的民主不能单靠数年度一次的选举制,而需要透过‘公民不断的参与’方能领略甚么是民主,在心理上融汇和建立民主作风,在行为上获取民主办事的技巧和方法,这样才可能保证社会运作是真正由人民主宰。”[4]所以,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的一项权利,可归入政治权利的范畴。
“把公民及其政府联系起来的功能是与合法性这个复杂概念密切相关的。承认政府具有合法性的公民更有可能遵守法律、支持政权以及接纳不同的观点,而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对于培养这种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5]如果说公民参与使得他具有了国家权力主体性的法律地位,那么公民是否掌握以及掌握了多少和参与事项有关的“信息”,则事关公民参与的实效性。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他获得有效参与“信息”的途径之一。在人大常委会未设旁听席之前,公民对人大常委会的整体了解主要是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公报(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一般还没有这样的“公报”),但公报上所载的主要是“工作报告”和“决定”,公民无法知道这些“工作报告”和“决定”审议过程中“信息”,而旁听使得公民有了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能性,所以,旁听权具有获得“信息”的功能。
以前,人大常委会在“大会堂”里开会时,“大会堂”门口总会增加比平时更多的看护秩序的人,关心会议的公民只能远远地看到紧闭的大门,而不知道这大门背后正在发生什么样的故事;他只能在晚上的“新闻联播”中看到会议大厅的场景,当然这些场景经常是根据需要被剪裁过的。此时,公民听到的只是播音员字正腔园的“官话”,却不知道“常委们”今天在会上真正说了些什么,或者只能在第二天的报纸看到一些同样被编辑过的文字、照片。有了这样的信息“过滤”系统,“常委们”可能就不在乎是否应该参加会议,是否应该发言以及发什么的言论等等。他们可能不会把参加会议当成一种责任,更可能有意无意当做了一种“待遇”。现在,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尽管只能“听”而不能“说”,但是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场景中,在这样一个“默默无语”的群体面前(尽管只有10多个人),“委员不仅发言稿再三斟酌、推敲,连着装也特别讲究。”[6] 可见,公民的旁听也具有监督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