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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悖论及其消解

【作者简介】
章志远,苏州大学副教授。
【注释】 仅以2010年为例,公开见诸媒体的裁量基准文本就有数百件之多,涉及行业和地域之广均为近年所罕见。特别是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排头兵”的湖南省,伴随着《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公布实施,裁量基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如《新晃县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晃档发3号,2010年2月1日公布)、《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湘统39号,2010年5月31日公布)、《望城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望民发39号,2010年7月2日公布)、《张家界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体发8号,2010年8月16日公布)、《石门县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石发改物价8号,2010年9月25日公布)等。湖南的实践表明,新一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高潮正在掀起。
参见《“裁量基准、执法指南与软法——四川交警的经验”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明理楼举行》,http://www.law.tsinghua.edu.cn/tsinghuapublaw/news_sub.asp?dtid=74
自杨海坤教授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率先提出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三重控制以来,国内学界有关行政自由裁量的研究虽不断推陈出新,但大体上还是沿袭了三重控制的基本言说。参见杨海坤:《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及行政法上对它的控制》,《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2期;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后者的研究着力于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泛化,但在对“行政裁量”的监督制约机制上,也仍然坚持“立法统制、行政统制和司法统制”的基本立场。
以公安机关为例,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加和治安形势的恶化,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的改革举措就是在不增加警察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将大量公安分局的机关工作人员下沉到基层派出所,进而充实一线执法力量。新近郑州的做法则更为激进,即撤销六十多年来固有的公安分局建制,将目前全市124个公安分局、派出所整合为29个派出所,从而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参见《郑州改革公安指挥层级取消所有分局》,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01108/76646.html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12条第3款规定:“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9条则规定:“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代表性研究可参见陈春生:《行政规则外部效力问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366—370页;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55—261页。大陆新近代表性的研究可参见王贵松:《行政裁量的软法之治——软法在行政裁量中的功能及其司法保障》,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289页;余凌云:《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周佑勇:《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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