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目标
私权的手段去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利用。就专利权而言,17世纪早期英国建构“垄断法”制度时,即以“鼓励人们将有价值的技能和技术引入英国”和“促进人力技能资本的发展”为目的,故垄断权只授予“那些有所发明或者将国外的发明和技能介绍到英国的人”;就版权而言,英国1709年《安妮法》就表明,“版权的作用在于鼓励创作,从而为鼓励研究学问的大目标服务”。[34]而美国1787年宪法知识产权条款明确规定把“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作为版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的政策目的。
那么,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政策目标是什么呢?CBD第一条规定,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因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利益。《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一条也规定其目标是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保护并可持续利用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因这些遗传资源的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可见,上述公约直接把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一并作为公约的政策目标。从学理角度看,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私权手段和法律工具,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可持续利用是政策目标和价值追求。因此,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政策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安全。这与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技术创新和文化发展的政策目标大相径庭。
(三)基本原则
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原则,而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制度则以公平、合理分享因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利益为原则,以补偿遗传资源保存者和提供者的历史贡献为出发点。激励创新原则,是知识产权激励技术创新和文化发展的政策目标的反映和体现。其在专利法上集中表现为专利客体制度和新颖性、创造性两项专利授权条件制度,在著作权法集中表现在著作权的客体规则和著作权取得条件规则,在商标法上集中表现为商标客体的显著性要求和对商标上集聚的商誉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表现为对非法谋取商誉(虚假宣传)、非法损害他人商誉(商业诽谤)和擅自利用他人商誉(假冒)行为的禁止。
对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制度而言,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各种利益。为了保障遗传资源权利主体能够公平合理分享因利用其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并不至于损害遗传资源利用者的利益,CBD规定了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用的共同商定条件规则[35]、事先知情同意规则[36]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共同商定条件规则要求遗传资源利用者和提供者共同磋商和确定后者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利益的内容、形式、数量、比例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典型的共同商定的条件包括如下项目:遗传资源的类型和数量及其有关地理区域、对遗传资源用途的限制、承认遗传资源原产国的主权、关于遗传资源的再转让、遗传资源提供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关于分享源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的商业化利用和其他利用所产生的利益的规定等。[37]事先知情同意规则要求遗传资源利用者在有关国家取得遗传资源应事先将有关利用事项如遗传资源的用途等告知有关社区和该国主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否则该遗传资源取得行为即为非法的制度。有关国家应通过立法,对事先知情同意的主管政府部门和批准者、对事先知情同意申请和批准的时间、对要说明的事项、对获取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38]事先知情同意规则本来是规制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制度,但由于很多国家把利益分享作为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应披露的基本信息之一,使其成为保障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39]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求遗传资源提供者在行使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时,对利用遗传资源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如在向遗传资源提供者转让和提供有关生物技术时,应充分有效地保护相关技术的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在这三项规则中,前两项规则重在保护遗传资源保有人的利益;后一项规则重在保护遗传资源利用人的利益,从而在二者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以有利于CBD规定的公平合理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利益的原则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