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表演权协会与反垄断法
李明德
【摘要】按照很多国家的法律,就同一项权利例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而言,只能成立一家集体授权组织。然而在美国,由于深厚的自由竞争传统,却成立了多家表演权协会,例如ASCAP和BMI。除此之外,美国司法部和一些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还发起了一系列反垄断的诉讼,深刻地影响了表演权协会的运作方式。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一简略论述。
【关键词】美国;表演权协会;
反垄断法
【全文】
一、表演权协会的竞争性格局
在美国,主要有三家表演权集体授权组织。第一家是成立于1914年的“美国词曲作者和出版商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 ASCAP),其创始人是著名作曲家赫伯特(Victor Hebert)和其律师博肯(Nathan Burkan)。ASCAP集中管理成员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其被许可人主要是广播组织和餐厅、舞厅、旅馆等频繁使用音乐作品的机构或场所。
在ASCAP成立的初期年代里,广播组织是主要的被许可人。由于ASCAP采取单一的一揽子许可方式,尤其是要求支付较高的费用,一些广播组织决定成立自己的表演权协会,以摆脱受制于他人的局面。这就是成立于1939年的“广播音乐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 BMI)。BMI一成立,就与ASCAP形成了激烈的竞争,迫使ASCAP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许可费用。
除了ASCAP和BMI,还有一些较小的表演权协会,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是“欧洲戏剧作者曲作者协会”(Society of European Stage Authors and Composers,SESAC),成立于1931年。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那样,SESAC在一开始主要管理欧洲音乐作品和歌剧作品。随着时间的推移,SESAC管理的作品种类扩展到了其他音乐作品,并且在事实上成为与ASCAP和BMI一样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的管理协会。尽管如此,SESAC的名称一直沿用了下来。目前,几乎所有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权,都由这三家协会管理。[1]
美国表演权协会的授权,主要有两种模式。这里以ASCAP为例予以说明。第一种是“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被许可人在支付一次性费用的条件下,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间使用ASCAP管理的所有曲目,不限时间和次数。一揽子许可的优点是便于授权、便于使用和便于缴纳费用。但是,就一个特定的被许可人来说,即使只使用了有限的的音乐作品,或者使用的时间和次数有限,也必须支付全部作品的费用。这样,作为一揽子许可的补充,就有了第二种“特定节目的许可”(per program license)。按照这种许可方式,被许可人可以就特定节目中使用的音乐作品,获得ASCAP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不过在实际的商业生活中,表演权协会发放的许可,绝大多数都是一揽子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