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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与字体、字型和字库

  

  本文前面的讨论没有涉及“字库” 或者字体汇编的问题。然而,依据有关设计图形和数据要素的推理,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字库也不能获得版权保护。既然字体、字型和字母形状是实用品,既然最终形成的“字库”是为了撰写、显示和打印等等“实用”的目的,那么选择、编排相关的字体、字型和字母形状,形成原创性的字体汇编的空间就是非常狭小的。在这个过程中,很难产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汇编作品。


  

  那么,字体、字型和字库,包括与之相关的设计图形和数据要素,怎样才能获得保护呢?在1978年的“埃尔塔”一案中,法院认为可以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形下,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法的保护。在“1988年通告”中,版权局也指出,字体产业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甚至商业秘密和商标法来保护自己的字体设计。这表明,版权法不保护字体、字型和字库,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也不保护。当然,如何通过其他法律或者方式保护自己的字体、字型和字库,还需要相关的市场主体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作者简介】
李明德,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注释】Eltra Corp. v. Ringer, 579 F.2d 294 (4th Cir. 1978). 这个案件是依据1909年《版权法》判决的。
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中,以“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代替了原来的“艺术作品”。
37 C.F.R., Section 202. 1. (1992). 将“typeface as typeface”翻译成“作为字体的数字化字体”,是依据“1992年规则”中的一句话,排除“digitalized typeface as typeface”。按照这个说法,不论是非数字化的字体,还是数字化的字体,都不能获得版权注册。
【参考文献】{1}Copyright Office. Policy Decision on Copyrightability of Digitized Typefaces{R}.Notice of Library of Congress,September 29, 1988,53 FR 38110, 1988.
{2}H. R, Report No. 1476, 94th Cong., 2d Session. 55 (1976).
{3}Copyright Office.Registrability of Computer Programs that Generate Typefaces{R}. Rules and Regulations, Library of Congress.February 21, 1992,57 FR 62010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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