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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与字体、字型和字库

  

  第三,与字体、字型和字库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在计算机技术的条件下,数字化的字体设计和字型,都是通过计算机软件而合成和显示出来。在这里,计算机软件和通过软件合成、显示的字体、字型,是两个不同的客体。由一系列代码和指令构成的计算机软件,可以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条件下获得版权保护。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既不能延伸到相关的字体、字型,也不能延伸到构成字体或者字型的数据。


  

  正是由此出发,“1988年规则”确定了一个注册规则,即计算机软件无论是否涉及了字体和字型,都可以获得注册和版权保护。但是,在涉及到字体、字型、字母要素的时候,计算机软件的所有人必须作出恰当的弃权声明,说明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的东西。版权局指出,这个做法兼顾了版权所有人和字体使用者的利益。


  

  版权局在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考虑了字体开发者的利益和字体使用者的利益。根据国会不保护字体的决定,使用者有权抄袭这类不受保护的客体。……国会有关不保护字体设计的决定,除了坚持传统的原创性标准,还反映了某种担忧,即通过不恰当的方式保护了印刷文字的复制。如果版权保护延伸到了代表某一字体设计的数据,一个无辜使用侵权的电子字型的印刷者,就会在印刷公有领域中的书籍时,侵犯了体现在电子字型中的数据版权。版权局认为,这样的结果有悖于国会不保护字体设计的政策。


  

  三


  

  自1988年以后,版权局在注册过程中,一直坚持了上述要求,即在涉及有关字体和字型的计算机软件时,版权所有人必须做出声明,放弃有关字体和字型的权利要求。然而,产业模式的变化和注册实践的变化,却迫使版权局寻求新的注册模式。


  

  首先是产业模式的变化。自1986年以来,一些公司改变了既设计字体又开发软件的做法,而是在设计出数字化的字体或者字型之后,许可给其他的公司开发软件,用于打印机或者相关的设备。这样,就产生了大量的与字体或者字型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这类软件虽然使用了他人的字体或字型,但同样含有原创性的代码和指令,应当获得版权保护。


  

  其次是版权局注册实践的变化。按照“1988年通告”,在申请注册与字体和字型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时,版权所有人必须声明放弃有关字体、字型及相关数据的权利。然而,达到这样的要求,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样,在有关的注册过程中,版权局往往要通过通讯方式,要求申请人作出弃权声明,或者与申请人讨论应当放弃那些内容。这样,版权局的工作负担就大大加重了。同时,由于各种注册申请中使用的弃权语言不尽相同,社会公众也难以理解声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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