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美国版权局也不断收到有关数字化字体设计的注册申请。不过这些注册申请,都是以数据、数据库、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和字型数据等名目提出的。为了澄清这类申请是否可以获得版权注册,版权局于1986年10月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的通告。在法定的期间内,版权局总共收到了19份意见,其中大多数都主张对数字化的字体、字型和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然而,经过仔细的研究和讨论,尤其是考虑到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院判例,版权局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1988年9月,版权局发布了一个通告,“关于数字化字体可获版权性的政策决定”,明确宣布数字化的字体设计、字型和相关的数据库,不构成原创性作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 {1}。“通告”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
第一,数字化的字体或者字型,不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原创性作品。具体说来,无论是非数字化的字体或者字型,还是数字化的字体或者字型,都属于实用作品。在非数字化的情形下,字体或者字型固定在木块、金属或者胶片上,用于印刷的目的。到了数字化时代,则出现了两种情形:一是将原来的字体或者字型数字化。这虽然使用了一些数字技术手段,但不 会因此而产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就像将一部公有领域中的小说经过数字化以后不会产生新的作品一样。二是通过数字化手段设计新的字体或者字型。这同样不会产生原创性的作品。因为,通过数字化手段设计出来的字体或者字型,仍然是具有功能性的实用品。关于这一点,“通告”说:
显然,无论是使用数字化的方式还是非数字化的方式,字体设计和创设字体的方法,都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就版权保护的要素而言,在这个过程中使用计算机,既没有减少也没有增加任何东西。
第二,字体或者字型的构成要素,既不构成作品,也不构成汇编作品。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字体或者字型被分解为一系列数据和软件中的指令。有人认为,即使最终的字体或者字型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这些数据和指令应当获得版权保护。这就像烹饪菜谱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说明菜谱的要素可以获得版权一样。版权局则认为,在烹饪菜谱的情形下,无论是原材料的清单还是烹饪食物的方法,都是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的。就数字化的字体或者字型而言,无论是可以构成字体或者字型的数据,还是软件指令,都相当于菜谱的原材料清单,而非解释和说明的部分。显然,这些成分不属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此外,还有人认为,将分解后的数据综合在一起,形成字体或者字型,相当于汇编品,但版权局认为,按照《版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定义,只有在对于现有资料或者数据的选择、协调和编排构成原创性作品的时候,才可以获得保护。就字体或者字型而言,对于有关数据的选择和编排是为了形成最终的字体或者字型,几乎没有原创性的空间,因而不可能产生汇编作品或者其他的原创性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