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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与字体、字型和字库

美国版权法与字体、字型和字库


李明德


【摘要】早在数字化时代以前,美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已经形成共识,印刷字体或者字型属于实用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后,美国版权局延续这一思路,规定生成字体、字型和字库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字体、字型和字库本身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到了1992年,美国版权局还修改《版权注册规则》,明确规定数字化的字体不能获得版权注册。
【关键词】字体;字型;字库;计算机软件;版权法
【全文】
  

  近年来,我国产业界和一些学者都在呼吁,应当对字体、字型和字库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针对有关字体、字型和字库的诉讼,法院也做出了不尽一致的判决。本文介绍美国版权法的相关做法,以期对我国的产业界、学术界和司法机关认识相关的问题,有所助益。


  

  一


  

  早在20世纪中叶,美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已经形成共识,印刷字体或者字型属于实用品,不应当获得版权保护。因为,字体或者字型是用来撰写文章或者各种文本的工具,是一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产品,与版权保护无关。


  

  根据当时的技术手段,设计者在创设新的字体或者字型时,要付出艰苦的智力劳动,草拟出成千上万张画稿,才能最终形成一套新的字体或者字型。这似乎与作品的创作一样。不过,这种种努力最后所形成的,仍然是具有实用性的工具,而非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关于这一点,美国版权局的一个通告曾有过如下的说明:


  

  很多人认为,在创造新字体设计的过程中,艺术家花费了成千上万个小时的努力,以手工的方式绘制了很多字母和单词的图形,最后形成了具有原创性的字体设计。然而,经过了数年的研究和公开听证,版权局发现,这种努力没有产生原创性的作品。版权局拒绝注册有关字体设计或者字母和字型之图形的权利要求,因为这些设计反映了用于高速印刷之字型的功能性特征。与此相应,除了字型和字母样式所具有的功能性,没有分离存在的原创性作品 {1}。


  

  到了1976年修订《版权法》,美国国会在相关产业界的要求之下,讨论了是否应当对字体给予版权保护的问题。经过认真的考虑,国会明确表示,字体不属于《版权法》所规定的“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众议院关于1976年《版权法》的报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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