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30年的理论发展
于立深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我国行政法学在理论及其创新方面,有了重大发展,表现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多元化、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理论的实践化、部门行政法与政府管制理论的结合、行政法主体理论的重构、行政行为理论的中国思考、行政法律规范理论的完善、行政程序和参与机制的民主化、行政救济理论的体系化。
【关键词】行政法学;30年;理论发展
【全文】
1949—1979年这30年间,“在我国,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除了是一个被人误解的法律部门以外,还是一个被人遗忘的法律部门。”{1}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心转向现代化和民主法制建设,行政法学科得以复建。1978—2008年这30年间,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完成了学科体系建设,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人权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实现了法治政府的目标。这30年间,我国行政法学经历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产生了一批标志性学术成果、在思想上出现了诸多理论创新,存在的问题亦需总结和反思。
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多元化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是很重要的课题之一,它不仅反映了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和形成过程的具体历史特点,而且直接影响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主要观点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方向。”{2}“一个成熟的学科必然处于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之中。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程度反映了中国行政法学科本身的成熟程度。”{3}20世纪80—90年代,我国行政法调整对象被重新定位,从行政管理法转到监督行政法,开始围绕平衡论、控权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职责本位论等,展开理论基础大讨论,并且这种学术讨论仍在继续。{4}2003年以来,一些学者体认到了公法对社会建构的脊梁性作用,倡导建立统一的公法学,旨在打破行政法研究的自我封闭现状,超越部门法界限,汲取政治哲学和科学以及宪法学的学术资源,推进公法基础理论和制度、方法论的整体进步。{5}2005年岁末,罗豪才提出公法领域的“软法”现象和问题,主张加强对软法的研究。软法是指由国家机构或者非国家机构制定或者形成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司法执法力的行为规范。“软法”理论对传统上以“硬法”为中心的行政法研究范畴和框架构成巨大冲击,软法对公共治理具有独特的功能,对行政法治实践具有特殊意义和启示。{6}崔卓兰在2007—2008年提出了行政自制理论,认为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人们总是倾向于在一个对立的语境中来考察和探究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问题,然而,行政实践表明行政权运行的另一面相,行政权行使主体具有某种程度的自制能力,行政自制是相对于外部控制而言的一种制约方式。行政自制应予以足够关注的一个新的理论范畴。{7}2008年4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办“新概念行政法”研讨会。“新概念行政法”主张对传统行政法进行“扩展”而非“颠覆”;着眼点不是概念而是功能,即行政法如何在行政状况发生本质性变化(从消极到积极)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新的、能够使公共行政过程合法化的解释框架。{8}“新概念行政法”实质上吸收了英国的功能主义行政法学、美国的政府管制法学、日本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和德国的行政过程论的研究思路和思想,试图超越传统行政法的“主体一行为一责任”的概念体系,建立“面向行政过程的行政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