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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这里,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所说的“产地名称”,指的是在地域团体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商品或服务来源地的名称,或者与商品或服务有密切关系而被认为是其来源地的名称;该名称或简称已经被申请人或其成员使用来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一个地域团体商标里的地名是否属于产地名称是根据具体情形来断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主要消费者、交易活动状况等因素。其中,商品的来源地,如果是农产品,指的是其生长出产所在地;如果是海产品,指的是其捕捞地或上岸所在地;如果是手工艺产品,指的是其主要加工程序开展所在地。服务的来源地,如果是提供温泉洗浴的,指的是温泉所在地。“与商品或服务有密切关系而被认为是其来源地的名称”的情形,则包括:原材料占主导地位的加工产品,其来源地指原材料生长出产地,如荞麦面条中的荞麦产地、砚台中的砚石产地;加工方法占主导地位的手工艺产品,其来源地则指加工工艺开展地,比如纺织品面料加工地。


  

  目前,日本国内已经认识到注册地理标志可以制止假冒、创建有吸引力的地域品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新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地域性的农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商贸服务的协会组织都为其知名的产品服务注册地理标志,典型的比如神户牛肉、热海温泉、仙台味噌、横滨中国城等。同时,此项修改也同时惠及国外的权利人,比如帕尔马火腿 (Parma Ham)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法律修改之前肯定会被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因为帕尔马是公众知晓的意大利地名,而火腿只是同类商品的通称,这样的标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应赋予商标专用权。在日本《商标法》关于地域团体商标的修订生效后,帕尔马地区的相关行业协会就可以据此申请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目前在日本已有“帕尔马火腿”、“加拿大猪肉”、“印度大吉岭茶”、“牙买加蓝山咖啡”等多个由外国行业协会组织注册的外国地理标志。


  

  显然,日本《商标法》这一重要条款的增补,旨在通过合理保护地区品牌,增强地方产业的竞争力,搞活地区经济。同时,这一修改也充分表明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从原先的禁止虚假产地标示的消极模式转变为以允许主动注册使用的积极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日本对地理标志制度的运用日益重视,很明显地转向商标法体系下的积极保护模式,而且其保护的领域大大超出了传统的农业产品。目前在JPO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已经延伸至工业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甚至还包括温泉旅馆、中华街等相关服务业[15]。截至2011年1月11日,JPO已经审核批准了467件地域团体商标(地理标志)。[16]


  

  三、结 语


  

  通过以上对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其从消极被动保护模式转到如今的全方位保护,主要是基于其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路。事实上,日本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保护、刺激其地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防止外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农产品仿冒。日本有相对完善的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其农产品也跟其它轻工业产品一样有较高的质量:产自日本冲绳的大蒜,其价格是中国大蒜的十倍左右。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日本经济振兴计划的开展,其对地理标志制度的全方位运用已大大超出了《TRIPS协议》确定的范围,即葡萄酒、酒类产品。当然,《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确定的只是最低保护标准,各成员国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国情提高保护范围。日本在这方面显然走在各国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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