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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从日本《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新增条款来看,此类地域团体商标的注册只要求“一定的知名度”,这比《商标法》修改之前其第3条规定的必须已经获得第二含义、取得全国性周知之识别性的地名商标的注册要容易、灵活。与此同时,从程序方面看,JPO也依据《商标法》的修改增加了关于地域团体商标审查的内容,使地理标志的注册相比前面提到的审查标准严格的地名商标容易。具体来说,日本《商标法》修改后,JPO在审查地域团体商标的申请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3]


  

  第一,申请人是否满足主体要求。根据修改后的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地域团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协会”。此类“协会”须首先是法人,即依特别法设立的工商业协会法人以及相应的外国法人。自然人是不能申请的,商会、行会或各级政府也不能申请。同时,作为主体的协会组织应当是开放性的,即该协会必须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员加入。协会成立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必须规定该协会的成员资格面向所有符合条件者、不得无任何法律依据对拟入会者设置比现有会员更苛刻的条件。协会成员均可使用该商标。因为地域团体商标属于商标法体系,其使用的要求与普通的商标一样。


  

  第二,如果已经由申请人使用、拟申请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的标识在注册后不打算让其新成员使用的,则不予注册。也就是说,即使原先该标识只有申请人在使用,但注册后凡符合条件的成员入会后也可以使用。


  

  第三,地域团体商标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由某协会组织或其成员使用、而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能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指向该协会或其成员”的条件。其中,“由某协会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标识应当符合下面第四、五项的要求;“具有一定知名度”则应当符合下面第六项的要求。地域团体商标应当能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指向该协会或其成员。


  

  第四,如果拟申请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是由申请人协会的成员正在使用的标识,则该标识是否满足“由某协会成员使用”的条件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处于协会的管理之下。


  

  第五,拟依据《商标法》第7条之2第2款申请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必须与正在使用的标识相同。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时可参照JPO对《商标法》第3条第2款的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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