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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从以上2005年日本商标法修订之前的法律框架看,日本一直以来主要是从禁止假冒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防止将产地标识注册为个体商标的角度对正宗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将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之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过错的行为实施人要求赔偿损失和恢复信誉等。这种保护方式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保护原产地名称,但未明确赋予产地范围内的特定经营者一项明确、具体和积极的专用权。因此,只有拥有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充分证据,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请求法律保护。显然,这种保护的作用主要是消极防御式的,实施上也有难度,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满足正宗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积极寻求保护的需求。因此,产品发源地的经营者更期望法律的保护能直接延伸到以纯文字表达为特征的地理标志以获得全面的保护,各地的政府也希望有这样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其区域内的产品和提升当地品牌形象。


  

  二、主动性保护模式


  

  2002年以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日本十分重视拓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为振兴日本农业而增强对本土地区品牌的保护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2004年6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白皮书中指出:“保护区域品牌不仅能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通过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建立起区域性品牌还能消除假冒、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保障产品来源正宗、振兴区域经济。”[8]与此同时,日本媒体也持续报道有外国的假冒品自诩为日本著名的自产产品和高价产品, 比如熊本的樱桃蕃茄和枥木的草莓, 呼吁采取更强的商标保护措施制止此类恶劣行为,保护消费者、维护日本的农业利益。至此,地域团体商标的立法提上了日程。


  

  2005年6月,日本对其《商标法》作了修订,允许具有较高财产价值的、由“产地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即我国所称的地理标志)组成的“地域团体商标”作为“团体商标”(即我国所称的集体商标)进行注册。[9]这一新法于2006年4月1日生效。根据修改后的日本《商标法》,“地域名称”指在地域团体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该地的申请人(协会)之成员已经使用来标示产品原产地或服务提供地的名称, 包括与产品或服务紧密相连的地名及其简称。申请地域团体商标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协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依特定法律成立、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成员加入,或不得为潜在的成员增添比已有成员更苛刻的入会条件),以及符合以上这些条件的外国法人。可以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是由某协会组织或其成员使用,而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能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指向该协会及其成员的商标。[10]既然放在商标法的体系里,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措施,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禁令等,都同样适用于地域团体商标。要指出的是,与普通的商标不同,地域团体商标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11]此外,日本新《商标法》还增加了“先用权”豁免性条款,规定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目的、在地域团体商标申请前即已经在日本市场的相同产品服务上使用与地域团体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标识;但地域团体商标核准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先用权人以适当的方式标示其商品或服务以免造成混淆。[12]这样,虽然法律上有先用权的规定,但先用权人的权利其实是很受限的,他们得权衡一下利弊,因为他们要行使先用权可能就得声明表示自己不是地域团体商标权利人(协会)的一员,这种情形显然不是先用权人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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