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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第一,该标识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事实;第二,使用开始、持续的时间、范围;第三,产品产量、销量、商业规模(比如店铺数量、销售区域、销量等);第四,广告的方式、频率、内容;第五,在一般商贸报刊杂志和网络上出现的次数及其内容;第六,关于消费者对该标识认知度调查的结果等。


  

  实践中,JPO可以接受的用以证明以上这些事实因素的证据包括:载有广告、公告的印刷物(如报刊杂志剪辑、目录、传单等);发票、发货单、订货单、账单、收据、账本、手册等;表明使用该标识的照片等;广告、广播、出版商、印刷商等机构出具的证明;商贸行业协会、商贸伙伴或消费者出具的证明;公共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国家或地方公共部门、外国使馆、工商管理所等);在一般商贸报刊杂志和网络上登载的文章;关于消费者对该标识认知度的调查报告(当然,还要从调查组织者、调查方法和调查对象等方面适当考虑报告的客观性)。


  

  仔细分析JPO在适用日本《商标法》之“获得显著性”条款时的这些做法,我们会发现其对某一标识获得第二含义的认定标准比较高,尤其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为消费者众所周知这一点,很类似于对驰名商标的要求。因此,如果属于法律规定不予注册的标识,要想通过JPO的审查被认定为获得了全国范围内众所周知的显著性而成为注册商标是困难的。就地名标识而言,一方面由于各地生活习惯有差异,地方特产销售范围相对较窄,要证明具备全国周知性很难;另一方面,考虑到日本文字中汉字、平假名、片假名和罗马文字常常交替使用的事实,要证明某一地名的某一具体文字表达持续使用而已经获得显著性并不容易。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3项所说的地名,并不局限于地理标志意义上的地名,而是包括任何可能导致误认来源的地名。比如,日本最高法院曾认定,尽管上诉人极力声明其咖啡不产自美国的佐治亚州(Georgia)、没有假冒产地的意图,但其申请的“Georgia”咖啡还是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不得注册。[7]


  

  在日本历史上,仅有少量的地理标志作为包含地名的标识被JPO认定已获得第二含义成为注册商标,比如“西阵织”(“西阵”为京都市西北部地名,是日本著名的高级和服生产中心区域,“织”是丝织物产品通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地名标识的注册往往还采取将地域名称与具有识别性的独特图形组合为一个商标来注册的方式,这样,JPO会更容易认为该标识具有显著性而核准注册为商标。不过,这样的注册商标对地域名称的独占性是很弱的,因为其他经营者只要不用该图形而只用该地域名称权利人就没法制止了。比如著名的“博多人形”注册商标就是由“博多(日本南部福冈县一地名)”+“商品名称(玩偶娃娃)”+“特殊图形(圆形围住娃娃剪影及文字)”组成的,这样的商标与纯地名商标,即“博多”,或地理标志“博多人形”相比,显著性要强得多;但是,却无法阻止他人在同样商品上仅仅使用“博多”或“博多人形”的文字及其与其它形状的组合作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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