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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管育鹰


【摘要】地理标志制度起源于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产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规则。日本长期以来主要采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虚假标示原产地的行为,以此来保护正宗地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其《商标法》中也不允许将没有显著性或者易导致误认的地名注册为商标。2005年日本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关于地域团体商标的规定,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并依法使用。近几年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加以运营已成为日本区域经济相关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组成内容。
【关键词】地理标志;地域团体商标;防御性保护模式;主动性保护模式
【全文】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客体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这一概念涵盖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得虚假标示的“原产地名称”或“原产地标识”。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成员国应当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产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或撤销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禁止字面真实但仍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使用或注册等。


  

  日本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早在明治32年(1899年)就加入了1883年的《巴黎公约》。像德国等欧洲国家一样,日本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制止经营者在产品上虚假标示产品的原产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管这种原产地标识保护制度满足了《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但相比法国通过专门法来对原产地标识进行强化保护的制度而言水平要低。如果称法国那样的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专用商业标识的制度为主动性保护模式的话,那么日本这种不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专用、以防混淆误认为主要目的的制度可称为防御性保护模式。《TRIPS协议》通过后,日本逐渐认识到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近几年来,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竞争和国内经济振兴的双重压力,日本在法律上不但继续保留禁止虚假标示及混淆产地标识的防御性保护模式,还增加了允许适格的主体按法律程序将地理标志进行注册,以寻求类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更有力的主动性保护模式。本文将介绍日本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尤其是其在《商标法》中新增加的主动性保护模式并加以简要评述。


  

  一、防御性保护模式


  

  日本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采用防御性保护模式,其主旨是禁止虚假和欺骗性的原产地来源标示,相关条款散见于关于标签标示及广告、酒类产品标示、反不正当竞争、商标等方面的法律,但主要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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