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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自由之极限:美国“劳伦斯案”评析

  

  20世纪60年代,美国每个州都有反鸡奸法;1986年布沃斯诉哈德威克案判决时,有24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有反鸡奸法;2003年劳伦斯案判决之前,包括德州在内有4个州禁止同性伙伴间的口交和肛交,还有9个州禁止任何人之间的自愿鸡奸行为。关于类似法律的实效性,波斯纳曾指出:“众所周知,对社会不赞同的性行为予以惩罚的法律(规制胁迫性性行为,例如强奸和诱奸儿童的那部分法律除外)……实施起来很少有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有效性。其中大多是死了的文字,但是要想废除它们,就会受到坚决的抵抗”。{2}


  

  联邦最高法院在1986年作出的布沃斯诉哈德威克案判决,认定佐治亚州系案法律合宪,就认同并加深了这种抵抗。该案法庭的核心论断是:宪法并未赋予同性恋者进行鸡奸行为的基本权利。所有那些认为先例们支持任何种类之成人间的自愿私密性行为乃是合宪的、不受州法禁止的主张,本院都不能支持。同时,同性恋行为发生在家庭里、私密中,并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最后,法庭认为,有些人主张仅以大多数人视鸡奸为不道德来支持系案法律理由并不充分,这种观点并不能使鸡奸法失去法律效力。


  

  (二)本案判决


  

  同样是面对规定成人间特定性行为是犯罪的州立法之合宪性问题,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却推翻了先例布案,判决德州系案法律违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很少推翻自己的判决,审理此案的伦奎斯特法院是保守主义者占多数的一个法院,而布案判决是一个保守主义倾向的先例,{3}这些都使得本案如下内容的判决令人惊讶:


  

  由肯尼迪大法官执笔的多数意见认为,对鸡奸的禁止是狭隘地理解了自由,这种狭隘的理解导致了对公民个人私人家庭、私生活的过度干涉。多数意见的核心是:“受宪法保护的自由,允许同性恋者们享有在其家中以及私人生活里形成(某种)关系、并仍然保有作为自由人的尊严的权利”,进一步表明,该案件多数意见大法官的主要着眼点不在于“鸡奸”是否是一个“基本权利”,而在于同性恋者是否享有实行这类行为的自由。他们还认为,一个州的多数人,在传统上将某特定行为视为不道德,这并非支持一个禁止该行为的法律的充分理由;同时,个人决定肉体关系的亲密——甚至即使其并非为了繁殖后代的目的——也是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之一种形式。


  

  按照一般的理解,联邦最高法院2003年6月26日的劳伦斯案判决,将可能使美国国内所有的鸡奸法归于无效。


  

  二、判决并非终结:法律上的三个争点


  

  如前文所言,2003年6月本案判决一公布,马上引起了美国国内民众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有评论认为:“此案吸引了大量公共关注……同性恋权利促进人士欢迎、庆贺这个包含了对同性恋者尊严之宣告的判决,希望随之会有更多法律进展出现;同时,社会众多保守人士也表达了他们对此判决的不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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