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自由之极限:美国“劳伦斯案”评析
马平
【摘要】基本自由权之逻辑终点,可分为内外两面:所有自由中自主性最高的那一个,可谓自由之内在极限;而在整体法秩序中,
宪法实定法所能给出的最边界自由,可谓自由之外在极限。当代国家所面临的同性恋者权利问题,正是自由这两个面向结合最为紧密的法律难题之一。面对这样一个临界权利的难题,2003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公认是持保守主义观点的大法官占多数的格局下,却通过劳伦斯案判决,对当今人类实定
宪法上的最为极限的自由,做出了一个颇为激进的自由主义宣告。
【关键词】
宪法上的自由权;同性恋;劳伦斯案
【全文】
一、自由胜于道德:令人惊讶的判决
2003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了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的判决。[1]该判决一做出,立刻引起了广泛的瞩目和强烈的争议。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被大多数美国人认为与社会道德不相容的同性鸡奸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德州男子劳伦斯与特纳被控实施了违反州刑法的偏差性行为,二人不服,官司一路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该院以6:3的比例,推翻了17年前的先例布沃斯诉哈德威克案,[2]并判决德州系案法律违反美国宪法。而在当代美国,众所周知,在人工避孕已被广为接受的今日,所谓鸡奸行为争论的背后,实质上大多就是同性恋者的自由权利问题。这一案件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聚讼纷纭,大部分原因正在于此。
概观现今世界,各国法律所面对的同性恋者自由权利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自由权法理备受煎熬的一个关口,因为它可以说是自由之内在极限与外在极限这两个面向结合最为紧密的难题之一:{1}[3]所谓内在极限,便是精神自由中的情感,可说是最极限意义上的自由;所谓外在极限,乃指实定法所能给出的自由的极限——迄今为止,这个极限似可认为正是个人可自主的行为自由的边界。换言之,宪法上的同性恋者自由权利问题,恰恰是如何从最高法的角度来确定个体人之行为自由的逻辑终点问题。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劳伦斯案法庭给出了一个让大多数学者都感到意外的回答。本文拟对此判决进行深入解析,但在此之前,须先了解被本案推翻的先例布沃斯案。
(一)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