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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宪政——回顾清末资政院议员之风骨

  

  中国开始大规模输入西方法政学问,始于晚清。当时就弥漫着一种“最新即最精”的氛围,在整个民国时期风气依然。在这段时间,欧美、日本等法治先进国家中较有影响的恰恰是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法学思潮。法律实证主义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故在近代中国未能产生大的影响,可不俱论。在民国时期影响较大的是社会法学,尽管它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但却是以个人为基础推演至社会的。


  

  在欧美、日本等法治先进国家,有强调个人独立人格和尊严的自然法学为历史底蕴,对于个人的强调,自不会滋生太大问题。但是,近代中国的法学完全是一种舶来品,很难单独提供价值之源。因此,这些强调个人的法政之士,很容易走极端。起初往往为一己激情所支配,与外界缺乏审慎的妥协;及至鲁莽决裂,其能力又不足以应付局面,反而转受暴力胁迫,更易被金钱、官位等利诱。这就是民国初年国会议员们之大略写照。


  

  当代表共和民治精神的国会屈服于暴力和利诱,沦落到“为国人所唾弃”的程度之时,孙中山的以国民大会代替国会行使民国最高统治权的思路遂脱颖而出,登上时代舞台。


  

  国民大会在理论上是要让民众真正享有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直接民权,它是行使中央统治权之机构。但是,在孙中山的设想中,国民大会是在宪政开始时期才着手召集的,在此之前的军政和训政时期,都应由当时惟一的革命政党、即国民党主导政局。


  

  可以想见,即便在国民大会召集之日,国民党仍然将起到主导作用。国民大会必然受制于国民党。国民党所信奉的主义、政纲自然会成为国民大会的指导思想。这是孙中山“党治”理论的必然结果。如此一来,国大代表们的信仰或者说价值之源倒是有了,但他们和政府五院同受一种理论之指导,对政府之监督、批评功能也成了无本之木,取而代之的就是国大代表们和政府之间的“同舟共济”了。


  

  如何以国大代表们所组织的国民大会来纠正五院制政府之缺失,是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始终未能解决的一大难题,也是导致国民党在大陆最终民心尽失的重要的制度性原因。


  

  综上所述,新的法政知识与儒家传统的良性结合,是清末资政院议员们发议质量较高的重要原因。进入民国以后,传统价值观瓦解,当时包括法政在内的新知又不足以为研习者找到新的价值之源,掌握法政知识但却价值观空虚的新人成为议员主流,导致了国会的腐化堕落。有鉴于此,到了国民政府时期,“党治”的国民大会取代了国会、国大代表代替了议员,固然建立了新的价值之源,但是批评、监督政府的功能严重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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