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最后一组文章都是在香港研究大陆宪法的青年学人的作品。这些文章却显示出与大陆同行的作品非常不同的特点:它们全都着眼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实施问题,这些全都是比较技术性的问题。这可能是地域上与大陆的相对疏离的一个后果。
许炎的《宪政视野中的中国赋税制度》简要地叙述了新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指出现行赋税制度所存在的预算外资金、赋税立法不足以至于税收行政无法可依、税款支出缺乏有效的预算和审计监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缺乏清晰的界分等四大问题,提出通过征收法定、税收支出法定、纳税人诉讼等途径来达到赋税法治的目标。陈咏熙的《与监督权无关的知情权——论我国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限缩性解释》通过对大致可以信赖的报纸和新闻杂志所刊载的信息公开案例的取样统计,令人信服地展现了大陆法院如何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限缩解释,取消了条例所创设的知情权,而使获得信息权沦为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附属权利,并以此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与条例的实质性规定相悖的严格限制。陈咏熙的文章说明,大陆的宪政建设远不止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孙莹的《人大质询启动要件的类型化分析》通过对1979年以来92个县级以上人大质询的案例分析,对实践中形成的三类质询启动案件,即对一府(政府)两院(检察院、法院)违法行为的质询、对一府两院怠于执行人大的决定决议或怠于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行为的质询、对于民众极为关注或者不满的社会热点问题的质询,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肖明的《行政决策中公开参与的制度机理——一个基于社会学方法的分析框架》分析了新中国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四种公共参与模式,即国家主导、政治运动为导向的公共参与;国家主导、特定问题为导向的公共参与;民间自发、特定问题为导向的团体型公共参与和民间自发;特定问题为导向的个体型公共参与,提出了对于公共参与的两种定性评估体系:实质民主标准的评估体系和程序理性标准的评估体系。胡凌的《中国网络言论表达的规制》分析了大陆对于网络上的政治敏感性言论、淫秽色情和赌博暴力言论、其他违背社会规范和侵权言论这三类不同言论的分类治理模式和改进方法,揭示出大陆以控制传统媒体的方式控制网络媒体所带来的严重问题,以及这种陈旧的控制方式所显现的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的弊端。突尼斯和埃及革命展现了网络已经日益成为激进政治运动的催化剂和工具,在这种背景下,对网络管理的宪政意义的研究,无疑具有特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