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小波的这篇文章是大陆政治宪法学的代表之一。翟文首先认定大陆宪法主要是政治改革纲领,而不是作为司法适用的法律规范,接着认为中国宪法的实施是一种双轨适用制度:最高代议机关直接适用宪法,其他机关则只能间接地适用宪法,即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达成宪法实施。由此,翟赞扬大陆宪法是“人民(在代议机关内)制定的、把主权赋予人民的、体现人民意志的,实施它和确定其含义的最终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将违宪司法审查制度贬低为与这种人民宪政相对立的“寡头宪政(专制),它把宪法实施和解释的最终权力赋予所谓的精英或智者”。同许多政治宪法学的论文一样,翟小波指出了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与原意上的大陆宪法文本之间的冲突,揭示出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必须具有特定的政治前提,而这种政治前提的获得可能只能依赖于政治途径而非司法途径。
规范宪法学强调宪法的规范性,认定宪法不应该是某种单纯的政治性共识或政治性原则,而应该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效力。无救济既无法律的基本原则,意味着规范宪法学观念上的宪法实施必须以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为后盾。张翔和王锴的文章,是在接受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在大陆所面临的理论(宪法文本所规定的权力构架)和现实(现实政治)层面的不可能性的情况下,力图在某种程度上维护宪法的规范性,或者说宪法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行性的尝试。他们的这种尝试,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开拓出弱化版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努力。张翔希望能够通过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的途径,使宪法对法律实务产生规范性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具体技术;王锴希望宪法能够在大陆的法律规范备案审查制度中发挥规范性作用,在系统地分析大陆的备案审查制度之后,指出大陆“现行的备案审查程序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实际中逃避、架空备案审查提供了途径,也大大降低了备案审查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