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的论文试图集规范宪法学(建立确定的宪法规范)和政治宪法学(将政治含义直接纳入宪法的理解)为一体,但大陆的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在一般情形是两不兼容的。从翟小波的《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我国宪法实施模式的解释性建构:以宪法观、行宪史和条文类型化为基础》,和张翔的《没有违宪审查的宪法适用》与王锴的《备案审查:中国的违宪审查?》,可以看出大陆的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基本区别。
大陆的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在某种程度上都起因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齐玉苓案司法解释提出的宪法司法化主题,要求拉开宪法与政治之间的距离和把宪法条文处理为包含着严密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个任务非常适合于拥有技术专长而又希望规避政治风险的学院派,因此,规范宪法学在大陆突然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起来。但规范宪法学以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由于大陆的宪法司法化并没有任何进展,反倒是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被悄然废止(2008年),大陆的规范宪法学由此就显得有些茫然无措和无的放矢。规范宪法学面临的更根本的困难在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最基本的层面上都是目的导向的,宪法并不为一种确定的秩序——如人权、法治、形式平等——提供担保,而是为着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建设社会主义、为达至共产主义准备条件)的手段,所以,社会主义宪法的价值追求不在于宪法本身而在于外在事物(真正的价值依赖于党的决策),而规范宪法学必须以宪法的自足性,或者说以宪法的价值追求内在于宪法本身为基本条件。缘于对齐玉苓案司法解释和规范宪法学的不满,大陆的一批学者开始引经注典地强调宪法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内涵,比如有学者完全不理会宪法的规范意义,将宪法等同于现实的权力运行的基本模式:邓小平时代的党权、军权和政权的全面分离和江泽民时代的三权合一都视为宪法体制。党权、军权、政权三位一体的权力模式被归之于效力不弱于成文宪法的宪法惯例。这种强调宪法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内涵的理论,即为现阶段大陆宪法学流行的政治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