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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的不满与新的开端

  

  郑磊的《民生问题的宪法权利之维》、黄东东的《工程性移民的后期扶持与新财产权》、谢立斌的《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和王旭的《劳动、政治承认和国家伦理——对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体现了宪法学对于大陆最迫切的社会问题,即民生问题的关注。郑磊的论文强调应该将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上升到宪法权利的层面,认定不能将民生类权利简单地归并到自由权或者说社会权之中,并且具体分析了对民生类权利的各种不同的国家义务,黄东东的文章首次试图将历来归属于政策问题的对于非自愿移民的后期扶持,归之于个人财产权的范畴,从而为将这种后期扶持真正纳入法律的框架,为确定国家对后期扶持的法律义务、移民就后期扶持寻求司法救济这些事项的研究敞开了大门。谢立斌和王旭的论文都是对宪法上的劳动权的概念辨析,但两篇论文的取向不同:谢立斌研究的是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和作为部门法权利的劳动权的区分、劳动权内涵的变迁、何种具体形态的劳动才能带来劳动权、哪些人能够享有劳动权,以及对劳动权的基本限制。谢立斌令人惊异地认定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权为国家必须保证公民就业的公民受益权,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权只能理解为公民自由选择工作和国家保证这种自由权得以实现的自由权,这与一般地将劳动权做两分——分解为自由择业的主观权利和国家须积极保证就业的客观规范——的流行观念有着很大的差距。王旭应该是大陆宪法学界思变风格最浓的青年学人,他在这篇文章中将黑格尔和马克思对于劳动的实质的哲学考察和阿列克谢关于权利规范标准的观点奇妙地结合起来,并联系历史上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其他宪法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最后认为中国宪法中的劳动权规范系以“主奴辩证法”(不同时期包含着不同的具体内容)为隐含的线索,不同时期的劳动权规范体现着不同的政治承认或者说不同的阶级内容。


  

  王旭的论文体现出大陆目前两大宪法学派别——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之间的联系和冲突。虽然意图探寻宪法权利规范的真正含义,王旭对劳动权利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却不是规范性的:王旭并不在规范的意义上讨论劳动权的主题、客体、内容即具体的权利义务,而是直接求助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有关劳动的哲学观念,王旭也不将劳动权的效力归之于劳动权的规范本身,而是直接追溯到马克思的某些学说和执政党的阶段性政策。在王旭那里,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社会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些明显政治化的、非规范性的口号(虽然它们规定在宪法文本之中,但却不能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能够直接决定劳动权的基本内涵。所以,王旭对劳动权规范的阐释,就决然不是翟国强所谓法律解释方法的法律解释,虽然翟国强的法律解释肯定不只是王旭所言的“以原教旨主义的态度来寻求原初的宪法含义”。王旭引用D. Goldfuord的概念,说他所言的宪法解释(construction)是“以一种政治法理学(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的态度通过‘解释’而发展其含义,以符合当下诠释者的立场需要”,这就提出一个对于大陆宪法学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这种放弃内容上的规范性的政治法理学,至少必须以独立的宪法诠释者,也即以违宪审查为前提,以违宪审查者的独立地位来补救政治化阐释给宪法的规范性带来的损失。如果掌握宪法诠释者是掌权者或掌权者的同伴,这时候的宪法阐释就会彻底地丧失任何的规范性,而成为政治权力对于小姑娘的高下由心的任意妆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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