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谨慎的不满与新的开端

  

  本书将朱国斌的《中国宪法权利概念与规范:传承、流变与前瞻》、翟国强的《中国宪法权利理论发展评述——以方法论为视角》、涂四益的《苏联斯大林宪法之苏维埃制度和中国五四宪法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杜强强的《民生与宪法:社会权规范在我国宪法史上的缘起——民国初年关于宪法“生计章”草案的论争》放在一组,是因为这四篇文章都采取历史的视角,都希望通过历史的分析澄清现行宪法的含义,或者为理解现行宪法提供某种参照。朱国斌和翟国强的文章试图对宪法权利的相关理论做历史的总结,但总结的角度不同:朱国斌希望清除大陆知识界近年来有关宪法权利的概念和规范的使用上的混乱,以此为中国宪法权利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毕竟,名正才能言顺,保证基本概念和规范的含义的准确性,是真正的科学研究的基本前提;翟国强关注的是建国以来人们关于宪法权利的功能和价值默认的观念上的变迁,并通过讨论这种变迁总结出两种不同的宪法权利研究方法,法哲学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其中法哲学方法指绕过宪法权利的规范性而直接依赖规范之外的价值默认或意识形态的研究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则首先预设宪法权利的文本具有基本的自足性,宪法权利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探讨宪法权利的规范性意义来认定,而无须特定的价值观直接出场。翟国强更通过宪法权利的文本具有基本的自足性这一点,推导出宪法权利文本本身应该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一定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涂四益和杜强强的文章进行的不是历史的总结而是历史的比较:涂四益提供的是中国五四宪法和其样本苏联斯大林宪法在政权构架的规定上的比较,其主旨在于说明苏联关于政权结构的设计除了在形式上已经和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基本合流外,更包含着资产阶级代议制所力图控制的集权因素,而由于思想储备的苍白,中国的五四宪法在多个方面否弃了斯大林宪法中残留的法治和民主的痕迹,在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和国家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更进一步地强化了政府权力的专断性。按照涂的分析,相对于马克思的直接民主理想,斯大林宪法可谓刘郎已隔蓬山远,五四宪法则是更远蓬山一万重了;杜强强翻出民国初年立宪讨论中社会权入宪失败(社会权未能纳入1923年的民国宪法)的一段公案,揭示出民国初年知识界对于劳动权已有相当的认识,和这种认识并未因入宪失败而中断,而是直接决定了1946年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这实际上反映出对社会权仍然缺乏足够认识的当今中国知识界的困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