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
属于第二种情形的代表性民法典是《乌拉圭民法典》(1868年)。该法典分为四编。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财产及所有权”,规定财产的分类、所有权、他物权、占有等;第三编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先占、添附、交付、继承、时效等;第四编是“债”。[37]与《拿破仑法典》相似的是:把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整合为独立的一编。但该法典未把“债”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而是独立成编,这与《拿破仑法典》不同。
属于第三种情形的代表性民法典是《阿根廷民法典》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分为四卷。第一卷是“人”,包括“关于人的一般规定”、“家庭关系中的对人权”;第二卷是“民事关系中的对人权”,包括债法总则、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合同与无因管理;第三卷是“物权”;第四卷是“物权和对人权的共同规定”,包括继承、优先权与留置权、时效。[38]该法典在承袭人文主义法学派民法体系模式的同时,也注重私权的一般规范,如作为私权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这是受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影响的结果。《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分为五编。第一编是“人”,规定自然人与法人;第二编是“家庭与继承”;第三编是“物”,规定各种物权以及占有;第四编是“债”,规定债与合同的一般问题、代理、非契约责任、不当得利;第五编是“合同分则”。[39]与传统的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相比,最显着的变化在于家庭法从“人法”中分离出来,使“人法”变为私权主体法,而这一步恰恰是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向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转变的关键,也就是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已经有了向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发展的倾向。在这一方面,《巴西民法典》走得更远,该法典明确采用“总则+分则”的体系模式。总则包括“人”、“财产”、“法律行为”三个部分;分则包括“债权”、“企业法”、“物权”、“家庭法”、“继承法”。[40]除了总则的内容没有《德国民法典》那么全面以及将“企业法”纳入民法典之外,《巴西民法典》的体系与典型的潘得克吞民法体系相比,已经没有什么差距。
总而言之,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在现代的一个发展趋向是继承法逐渐从“物法”中分离出来,使得“物法”成为纯粹的物权法,传统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中的广义的“物法”走向解体。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某些原属于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国家开始重视对私权一般问题(如私权变动原因)的规定,从而使其民法典包含了一些“总则”的内容。这些发展趋向与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的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与传统的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相比,现代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在某些方面正在与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走向融合。[41]
【作者简介】
杨代雄,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Jolowicz&Nicholas,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 Thir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2,pp. 386—387;Peter Stein, Roman Law in European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p. 19.
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System des Heutigen Romischen Rechts, Bd. I, Deil und Camp, Berlin, 1840, S. 403.
财产拍卖包括拍卖活人的全部财产与拍卖死人的遗产,前者适用于拍卖不还债的债务人的财产,后者适用于遗产无人继承之情形。参见前引,第222页。
前引,第112页。
有些研究罗马法的学者认为,盖尤斯在论述债时仍然以物的取得方式为视角。Siehe Eduard Bocking, Institutionen:Ein Lehrbuch des romischen Privatrechts, Bd. I, Adolph Marcus, Bonn, 1843,S. 165.
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7、399页。
前引Jolowicz&Nicholas书,p.466.
优士丁尼:《Imperatoriam敕令》,徐国栋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0—852页。
Hans Schlosser, Grundzuge der Neueren Privatrechtsgeschichte, 9. Aufl. , C. F. Muller Verlag, Heidelberg, 2001, S. 33—39.
这种体系模式不仅适用于世俗的民法,而且也被中世纪的教会法采用。Siehe Helmut Coing(Hersg.) ,Handbuch der Quellen und Litera-tur der Neueren Europaischen Privatrechtsgeschichte, Bd. Ⅱ, Neuere Zeit(1500—1800),Teilband. I, Wissenschaft, C. H. Beck Verlag, Munchen,1977,S,132.
前引,S.47.
前引,S.41.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一直到1816年才被德国历史学家Niebuhr于维罗那发现。前引Siehe Eduard Bocking书,S.38.
Jolowicz, Roman Foundations of Modern Law,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57,pp. 62-63.
Franz W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2. Auflage, Vandenhoeck&Ruprecht, Gottingen, 1967 (2. unveranderter Nachdruck,1996),S. 90-92;前引Peter Stein书,pp. 76-78.
评注法学家巴尔都斯曾经区分“iura realia”与“iura personalia”,前者包括所有权、继承(权)、役权、抵押、质押等,其所谓的“iura rea-lia”外延比物权大,而且这种模糊的区分在评注法学派的理论中并未扮演重要角色。参见金可可:《对人权与对物权的区分理论的历史渊源》,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466页。
前引金可可文。
Helmut Coing, Zur Geschichte des Privatrechtsystems, Vittorio Klostermann, Frankfurt am Main, 1962,S.44-45.
前引,S.44.
前引Peter Stein书,p. 81.
前引Helmut Coing( Hersg.)书,S. 767—768.
Peter Stein, The Character and Influence of the Roman Civil Law, the Hambledon Press, London and Ronceverte, 1988,p.76.
前引,pp. 75—76;前引Peter Stein书,p. 80.
前引,PP. 77—78.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7—115页。
《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目录。
2008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增设第4卷“担保”和第5卷“适用于马约特岛的特殊规则”,但这种变化依然没有改变该法典的“人法—物法”体系模式。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前引,第147页。
前引,第171页。
阿勒杭德罗·古斯曼:《伊比利亚美洲法典编纂古典时代诸民法典的体系》,徐国栋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六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217页。
参见《智利共和国民法典》,徐涤宇译,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前引阿勒杭德罗·古斯曼文,第224—231页。
前引阿勒杭德罗·古斯曼文,第224页。
参见《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徐涤宇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参见《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薛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
参见《巴西新民法典》,齐云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与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体系化思维模式。前者体现了“对象分类式的体系化思维”,比较直观、通俗,以法律规范对象的分类(人的问题、物的问题、诉讼问题)为逻辑主线来构造民法的体系。后者体现了“要素分析式的体系化思维”,比较抽象,以权利的要素为逻辑主线构造民法的体系。“对象分类式的体系化思维”使用的逻辑手段是分类,这意味着被划分的体系各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法”、“物法”、“诉讼法”本身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并列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上都能独立地解决各自领域内的法律纠纷,如同把植物划分为草本植物与木本植物,这两种植物是独立的,只不过有一个共性(植物的本质)而已。与此不同,“要素分析式的体系化思维”使用的逻辑手段是分析,即把事物分解为若干要素,这些要素是整体的相互联系的各个成分,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效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原因就是这样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某一个法律纠纷,如同植物的根、茎、叶,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物。关于这两种体系化思维的比较,参见杨代雄:《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的谱系》,载《江海学刊》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