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文主义法学派以及受其影响的17世纪民法体系模式相比,《拿破仑法典》的逻辑体系更忠实于《法学阶梯》体系,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并未成为其体系安排的逻辑基础,债法并未被定性为“对人权法”,在逻辑上没有成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显然,人文主义法学家在民法体系改进方面取得的成果并未被《拿破仑法典》吸收。
四、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在现代的发展趋向
自19世纪中期以来,欧洲、拉丁美洲、北非诸国陆续开展民法典编纂活动。其中有很多国家沿袭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当然,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作了改造,有些是沿着人文主义法学派开辟的道路继续前行,有些则是受《拿破仑法典》的启发,有些甚至吸收了德国民法潘得克吞式体系的某些元素。
属于第一种情形的代表性民法典是《秘鲁民法典》(1852年)、《智利民法典》(1855年)、《哥斯达黎加民法典》(1886年)。《秘鲁民法典》(1852年)分为三编:第一编是“人及其权利”,包括人的身份、婚姻、亲子关系、监护等内容;第二编规定物的分类、所有权、占有、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役权等,“继承”被视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第三编是“债与合同”。[33]其体系可以表述为“人法+物权法(包括继承)+债法”,与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民法体系模式基本相同。《智利民法典》(1855年)分为四编(序题与尾题除外)。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财产及其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编是“死因继承和生前赠与”,第四编是“债的通则和各类合同”。[34]与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民法体系模式相比,主要变化是把继承法从物权法中分离出来,作为民法典独立的一编,从而把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改造为“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墨西哥民法典》(1872年)的体系与此类似,只不过把继承法作为最后一编而已。《意大利民法典》(1942年、2004年)也采用“物权法+债法+继承法”的三分法,其特殊之处是把继承法置于物权法之前,紧随第一编“人与家庭”。[35]《哥斯达黎加民法典》(1886年)分为四编。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财产、所有权的范围及其限制”,包括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继承;第三编是“债”,实际上是债法总则;第四编规定合同、准合同、私犯、准私犯,属于债法分则。其体系可以表述为“人法+物权法(包括继承)+债法总则+债法分则”。[36]与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民法体系模式相比,主要变化是把债法一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