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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演变简史

  

  (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


  

  公元533年,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任命司法大臣特里波尼安、君士坦丁堡大学教授提奥菲鲁斯、贝鲁特大学教授多罗兑乌斯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编写一部《法学阶梯》,以取代此前沿用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同年年底,《法学阶梯》编写完毕,优士丁尼以“Imperatoriam ”敕令颁布《法学阶梯》,赋予其完全的法律效力。[10]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与《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典》、《新律》共同构成《民法大全》,亦即优士丁尼时代的法源汇编。


  

  在《民法大全》中,只有《法学阶梯》具有明显的体系性,另外三部作品的体系化程度都比较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基本上沿袭了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体系,也分为4卷。在第1卷第2题第12段(1.1.2.12),优士丁尼指出:“我们使用的所有的法,要么与人有关;要么与物有关;要么与诉讼有关。”紧接着,在第3题,优士丁尼开始论述人法—这一题的标题就是“人法”,一直到第1卷的末尾,后三卷是物法与诉讼法。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与盖尤斯《法学阶梯》在整体结构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盖尤斯把物法分为第2卷与第3卷,而优士丁尼则把物法的内容分别置于第2卷、第3卷与第4卷的前半部分(私犯之债)。这种奇怪的结构安排引起后世学者的诸多猜测,很多学者对于债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债与物法的关系进行考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债法与物法的分离。实际上,优士丁尼把私犯之债与诉讼一并置于第4卷很可能只是出于整部作品结构均衡的考虑。卷的划分与法的内容的逻辑划分(体系化)是两码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依然遵循“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三分式体系。


  

  当然,在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内部结构上,两部《法学阶梯》存在一些差别。相对而言,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物法部分更具逻辑性:在划分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后,立即论述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这四种无体物,盖尤斯则在这两个方面的论述之间插入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划分,以及单个物的取得。由此可以看出,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物法部分的结构安排上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在诉讼法部分,两部《法学阶梯》的主要差别在于:盖尤斯《法学阶梯》在简要地论述诉权的分类之后,用了相当长的篇幅论述法律诉讼与程式诉讼的细节问题,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略去了这些纯粹的程序性内容,把论述的重点放在诉权、抗辩、反抗辩、令状等包含更多实体性因素的问题上,这也为后世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埋下伏笔,而这种区分是由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的民法学者完成的。


  

  二、中世纪罗马法学者对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改进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在欧陆西部逐渐走向衰落,其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地位被日耳曼各部族的习惯法以及教会法取代。11世纪末12世纪初,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重新唤起西欧学者的兴趣,在意大利北部帕维亚大学与波伦亚大学,《法学阶梯》、《法典》、《新律》、《学说汇纂》开始成为教学研究的主要资料,尤其是在波伦亚大学,被誉为“法学明灯”的伊勒留斯(Irnerius)几乎涉足《民法大全》的所有部分,其卓越的教学与研究吸引了西欧各国大批青年才俊前来学习罗马法,并由此开创了注释法学派。[11]注释法学派沿用了《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三分式体系。[12]但到12世纪末期,出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离的趋势。注释法学家约翰内斯·巴西安奴斯在1167—1181年间出版了一本题为《审判规则》的书,专门论述民事程序法,此后有一些注释法学家出版了类似的着作。[13]事实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离趋势的源头在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本身。如前所述,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诉讼法部分已经把大部分纯粹的程序性规范排除在外,因此,注释法学派的程序法独立运动只不过是沿着优士丁尼开辟的道路继续往前走而已。尽管纯粹的程序法走向独立,但此时诉权依然与人法、物法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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